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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宜昌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4 加入收藏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兼职人民调解员,并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人才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兼职人民调解员,并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人才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调委会主要业务范围

  市调委会主要受理法院、行政机关委托或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以及与其有关的竞争纠纷。

  人民调解员由市调委会聘任,任期三年,受市调委会的指派,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及相关案件的调解工作,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消除纷争。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咨询、宣传、研究等工作。

  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犯罪记录,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沟通交流能力,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心强,愿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

  (三)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法律工作、调解工作或群众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兼职从事调解工作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能够按照市调委会要求完成指派的纠纷案件调解工作。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聘任:

  1.具有知识产权管理、执法维权、代理、司法鉴定等相关工作经验;

  2.具有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从事知识产权及有关领域研究或教学工作。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待遇报酬

  调委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人民调解员适当补贴。

  四、聘任程序

  (一)报名。本次招聘采取自愿报名方式,请符合条件的意向人员认真填写《宜昌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人民调解员报名表》,于2022年11月23日前将报名表经单位盖章后送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如有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专利、论文等相关证明材料请一并报送。

  (二)资格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

  (三)聘任。成立宜昌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对符合要求的人员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

  联系人:黄伟 联系电话:0717-6456103

  附件:宜昌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申请表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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