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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1-11-15 加入收藏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现将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一、明确职责权限。考虑省内地区差异和工作实际,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在省内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改委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市(州)政府依法制定,市(州)发改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执行,不得下放至县(市、区)一级。二、合理制定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变更为非营利性机构后,实行依法定价。要坚持自愿、公益性、成本补偿兼顾家长承受能力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参考培训机构运行水平等因素,以实现降费减负为主要目标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 三、加强组织保障。“双减”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基础上,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要抓紧开展摸底调研和定价前期的成本调查工作,确保12月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相关政策。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各地工作的实时调度、服务指导、督促落实,各地工作中的问题困难请及时对口联系反馈,并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和省市场监管局。附件: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5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现将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权限。考虑省内地区差异和工作实际,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在省内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改委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州)政府依法制定,市(州)发改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执行,不得下放至县(市、区)一级

二、合理制定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变更为非营利性机构,实行依法定价。要坚持自愿、公益性、成本补偿兼顾家长承受能力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参考培训机构运行水平等因素,以实现降费减负为主要目标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

三、加强组织保障。双减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基础上,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要抓紧开展摸底调研和定价前期的成本调查工作,确保12月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相关政策。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各地工作的实时调度、服务指导、督促落实,各地工作中的问题困难请及时对口联系反馈,并于20221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和省市场监管局。

附件: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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