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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你单位拒不配合接收文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鄂宜交综〔2021〕8091号、鄂宜交综〔2021〕8092号)(附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签收,逾期则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听证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128号。
联系人:谭华 联系电话:0717-6223549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6日
《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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