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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情况公开】《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栏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8-23 加入收藏
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两点修改意见,一是实施方案中关于“落实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省级部署”的内容,条例中没有相关规定;二是实施方案中部分责任单位需要进一步明确。二、省委编办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二、主要措施”的第5条措施“充分发挥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作为具体承办机构的主导作用”修改为“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三、省司法厅认为责任单位省司法厅不合适,主要理由是省司法厅系司法行政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没有涉及对财产权、人身权的执法部门,也不存在涉案财物的问题。四、武汉市建议完善第11条回避程序。一是告知认定人员名单和回避权利;二是明确回避审核程序;三是明确委托认定方在回避程序中的角色和作用。五、宜昌市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认真落实价格认定工作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继续保持现有价格认定机构独立、职能完整、工作连续、队伍稳定,确保价格认定机构合法履职,价格认定职能落实到位”。第八条之后建议增加一条:“建立价格认定定点采价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价格认定市场调查定点采价制度,明确采价点的定点、管理、考核、退出办法和报价人员劳务报酬支付等,保障市场调查采价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开展价格认定市场调查提供依据”。六、襄阳市建议将工作方案中主要措施的第3条“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履行价格认定工作职责。”中所涉及的相关制度由省级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9月1日新修订的条例正式实行后,因工作主体的变更带来的相关问题不会出现。建议将工作方案中主要措施的第5条“认真落实价格认定工作……确保价格认定职能落实到位。”中价格认定工作主体和具体承办的价格认定机构之间工作如何衔接进行明确。建议将工作方案中主要措施的第14条“规范聘请专业机构和……完成价格认定事项。”中“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行为”更改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有偿协助”,或暂缓此条内容的开展。七、黄石市建议将第13条“承办处室”改为“承办处(科)室”;第14条建议在“规范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行为”后面加上“对违反相关规定作出虚假认定结论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第15条表述过于简单,建议在“切实保障提出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面加上“价格认定复核应当按照复核办法执行”。八、鄂州市建议第5 条应明确“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为具体承办机构”。第10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实价格认定队伍,配齐配实价格认定人员,不足两人的要坚决补足。”应增加“要充分考虑价格认定工作的特殊性,注意保持价格认定队伍尤其是骨干人员的基本稳定。”九、孝感市第2条“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和第15条“认真落实价格认定复核相关规定”,在责任单位中增加“各行政执法机关”;第5条“认真落实价格认定工作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第11条“落实价格认定人员回避制度”,进一步明确司法部门具体职责;第8条“完善价格认定专家库制度”,补充“专家库实现全省共享共用”内容;第14条“规范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行为”,补充“制定全省统一的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内容。十、随州市建议将第16条中“合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修改为“省、市、县三级财政应将价格认定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十一、天门市建议明确价格主管部门与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能和职责,厘清法律关系,制定价格认定工作行政授权或委托的相关规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两点修改意见,一是实施方案中关于“落实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省级部署”的内容,条例中没有相关规定;二是实施方案中部分责任单位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省委编办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二、主要措施”的第5条措施“充分发挥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作为具体承办机构的主导作用”修改为“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省司法厅认为责任单位省司法厅不合适,主要理由是省司法厅系司法行政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没有涉及对财产权、人身权的执法部门,也不存在涉案财物的问题。

四、武汉市建议完善第11条回避程序。一是告知认定人员名单和回避权利;二是明确回避审核程序;三是明确委托认定方在回避程序中的角色和作用。

五、宜昌市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认真落实价格认定工作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继续保持现有价格认定机构独立、职能完整、工作连续、队伍稳定,确保价格认定机构合法履职,价格认定职能落实到位”。第八条之后建议增加一条:“建立价格认定定点采价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价格认定市场调查定点采价制度,明确采价点的定点、管理、考核、退出办法和报价人员劳务报酬支付等,保障市场调查采价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开展价格认定市场调查提供依据”。

六、襄阳市建议将工作方案中主要措施的第3条“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履行价格认定工作职责。”中所涉及的相关制度由省级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9月1日新修订的条例正式实行后,因工作主体的变更带来的相关问题不会出现。建议将工作方案中主要措施的第5条“认真落实价格认定工作……确保价格认定职能落实到位。”中价格认定工作主体和具体承办的价格认定机构之间工作如何衔接进行明确。建议将工作方案中主要措施的第14条“规范聘请专业机构和……完成价格认定事项。”中“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行为”更改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有偿协助”,或暂缓此条内容的开展。

七、黄石市建议将第13条“承办处室”改为“承办处(科)室”;第14条建议在“规范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行为”后面加上“对违反相关规定作出虚假认定结论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第15条表述过于简单,建议在“切实保障提出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面加上“价格认定复核应当按照复核办法执行”。

八、鄂州市建议第5 条应明确“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为具体承办机构”。第10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实价格认定队伍,配齐配实价格认定人员,不足两人的要坚决补足。”应增加“要充分考虑价格认定工作的特殊性,注意保持价格认定队伍尤其是骨干人员的基本稳定。”

九、孝感市第2条“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和第15条“认真落实价格认定复核相关规定”,在责任单位中增加“各行政执法机关”;第5条“认真落实价格认定工作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第11条“落实价格认定人员回避制度”,进一步明确司法部门具体职责;第8条“完善价格认定专家库制度”,补充“专家库实现全省共享共用”内容;第14条“规范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行为”,补充“制定全省统一的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内容。

十、随州市建议将第16条中“合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修改为“省、市、县三级财政应将价格认定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一、天门市建议明确价格主管部门与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能和职责,厘清法律关系,制定价格认定工作行政授权或委托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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