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住建文〔2022〕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构建公平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程监理招标评定分离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实施评定分离。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5家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提出评审意见,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参考《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定标规则,组织定标。
二、保障监理服务费用有序竞争
招标人可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可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或《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 号)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但下浮不宜超过20%。监理企业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招标人可以结合工程类型、服务期限、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投标报价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质询和判定。
三、调整监理业绩认定标准
监理业绩为近5年内承揽的在建或交(竣)工工程监理业绩。即:以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为起点,向前推算5年间的工程监理业绩。在建工程监理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竣)工工程监理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公路交通工程交(竣)工监理业绩以工程交工验收时间(交工验收报告)为准。
四、鼓励联合体形式投标
本地监理企业单独承揽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工程的项目监理任务,确有困难的,鼓励招标人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进入招标阶段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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