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打造无证明城市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无证明城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筑堡工程的推进实施,宜昌市司法局决定对本部门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所涉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自2022年5月1日起,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对17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本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填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本部门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部门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本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同时向本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推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部门承诺
本部门承诺,办理本部门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所涉证明事项全部通过法定证照、数据共享、部门核查、告知承诺等方式进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1.宜昌市司法局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宜昌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7日
附件1
宜昌市司法局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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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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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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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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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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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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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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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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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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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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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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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无禁止从业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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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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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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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变更许可(撤回分所派驻律师)(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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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档案、财务结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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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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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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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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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机构负责人变更(初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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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本人品行承诺及同意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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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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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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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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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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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本人品行承诺及同意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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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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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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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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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注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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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理完结及履行善后义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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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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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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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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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拟调出机构财务、业务手续结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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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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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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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执业证注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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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出具的无遗留问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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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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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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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执业证延续)(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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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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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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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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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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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申请执业登记)(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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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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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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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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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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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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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存放证明,品行证明,业务、档案、财务结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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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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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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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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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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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存放证明,品行证明,业务、档案、财务结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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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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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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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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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变更组织形式)(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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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存放证明,品行证明,无其他职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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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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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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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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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首次执业申请)(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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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存放证明,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无其他职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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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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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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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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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申请恢复执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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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存放证明,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无其他职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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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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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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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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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外地转入)(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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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档案存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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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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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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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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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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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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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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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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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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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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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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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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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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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例: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申请律师执业,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人事档案存放于,存档号:;
二、符合《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专职律师执业条件,不具备公职身份,没有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有劳动人事合同关系,没有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三、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吊销律师执业证;
四、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人承诺无其他职业,专职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本人保证以上承诺内容属实,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和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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