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遥感检测,遥感检测超标一次列为高排放机动车。根据《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上道路行驶中的高排放机动车明细予以公告(见附件1)。请车辆驾驶员或车主(车属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经排放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逾期未整改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纳入环保定期检验重点监管名录。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判定该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取证后,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依法处罚。现将上道路行驶的排放不合格车辆明细予以公告(见附件2),请车辆驾驶员或车主(车属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经排放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逾期未整改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纳入环保定期检验重点监管名录。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
高排放车辆明细
附件2:
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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