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撤销仲裁裁决为视角,防范案件风险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5-20
以撤销仲裁裁决为视角,防范案件风险
日期:2022-05-20 09:03来源:宜昌仲裁办
责任编辑:宜昌仲裁

  一、防范案件风险的意义

  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案外人对于仲裁裁决在程序上进行救济的权利,应予以充分尊重和保障。但是撤裁对于仲裁事业发展和仲裁机构建设的负面影响极大,撤裁案件的增加不仅会影响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建设,还会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和扩大。因此,对于案件可能导致撤裁的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撤销/不予执行裁决的审查情况及主要事由

  (一)撤销/不予执行裁决的法律依据

  1.《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二)2019年-2021年全国撤销/不予执行裁决的审查情况及主要事由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及撤销裁决的主要事由。

  根据查询数据来看,2019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案件为4826件,法院裁定撤销的案件为165件;2020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案件为3634件,法院裁定撤销的案件为82件;2021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案件为2885件,法院裁定撤销的案件为68件。撤销的主要事由集中在“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2.申请撤销仲裁调解的情况及撤销调解的主要事由。

  根据查询数据来看,2019年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案件为28件,法院裁定撤销的案件书为3件;2020年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案件为11件,法院裁定撤销的案件书为1件;2021年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案件为15件,法院裁定撤销的案件书为1件。裁定撤销的事由包括“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没有仲裁协议”。

  3.裁定不予执行情况的情况及不予执行的主要事由。

  根据查询数据来看,2019年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案件为1085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为642件;2020年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案件为1320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为625件;2021年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案件为822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为382件。撤销的主要事由集中在“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仲裁协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利益。

  根据数据来看,撤裁和裁定不予执行的数量和比例在逐年减少,这也反映了2019年两办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后,各仲裁机构的制度建设越来越规范,对于案件风险的把控越来越严格。

  三、关于撤销/不予执行裁决事由的理解及风险防范

  (一)关于没有仲裁协议

  从全国来看,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多为:1.申请人未签订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亦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实际履行该合同的行为。2.仲裁协议仅约定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法确定仲裁机构。

  防范的风险具体应包括:1.对当地仲裁委员会的理解,应充分考虑住所地、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2.或诉或裁条款的理解,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3.没有仲裁协议和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区别处理。

  (二)关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主要是指向超裁问题。

  从全国来看,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多为: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当然,从超裁问题还可以延伸到漏裁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可以遵守基本原则,裁如所请,请有所约。仲裁庭和办案秘书在庭审时围绕仲裁请求来开展,并加强文书核阅环节的把关。

  (三)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送达问题。

  (1)参考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涉及风险:公告送达的前置送达程序应引起重视;对于自然人送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送达,应重点注意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者约定的送达地等因素。通过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有效送达地址的情况下,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

  2.仲裁员缺席审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否定观点:《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故仲裁员缺席审理不管是否询问当事人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均属于重大的程序瑕疵。

  肯定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异议放弃制度。即,仲裁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下,在经仲裁庭特别提示下,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援引前述规定。

  对于此类争议问题,应考虑的风险在于本会有先例,因仲裁员缺席导致程序瑕疵被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开庭裁决的。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类问题的处理可以援引肯定观点,做好提示并征求意见的记录。

  3.变更请求的答辩期问题。

  实践中,法院就仲裁机构未重新给予当事人答辩期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标准亦不统一。对于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通常直接援引仲裁规则,或考量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对于认定未违反法定程序的,在仲裁规则未规定或规定不明时,法院一般认为仲裁庭有充分裁量权。此外,法院还会考量当事人是否实际有充分的时间答辩、是否提出异议、以及是否因未进行答辩而致利益受损等因素。

  对于此类风险,仲裁庭应引起重视,答辩权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权利之一,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在司法实务未统一标准尺度前,应审慎对待,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权利。

  (三)其他撤销/不予执行裁决事由

  1.调解书是否属于审查范围

  否定观点:《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对象为仲裁裁决,未包括仲裁调解书。

  肯定观点: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对仲裁调解书应参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审查其是否应予撤销。

  最高院观点:仲裁调解与仲裁裁决均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为保障仲裁当事人获得平等司法救济的权利,法律赋予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不应狭义理解为仅是对仲裁裁决的监督,还应包含对仲裁调解的监督。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调解规定了当事人可申请再审,而无论是诉讼调解或仲裁调解,都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故有必要赋予仲裁调解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基于此,最高法院裁定云南昭通中院立案受理李雨欣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申请。[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8号]

  既然调解书可以撤销,则对于调解协议的风险审查应更加慎重。仲裁庭可以重点围绕如下问题展开:(1)是否自愿达成;(2)内容是否具有仲裁协议;(3)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2.重复仲裁问题

  否定观点:重复仲裁的判断标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故判断是否重复仲裁需逐一分析当事人、仲裁请求和争议标的,而争议标的本质上是对实体法权利义务的判断,故审查是否构成重复仲裁势必涉及对实体问题的审查,有违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审查原则。

  肯定观点:《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当事人重复提起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无权受理,仲裁庭亦无权审理。如果仲裁庭对重复提起的仲裁作出裁决,构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另外,一裁终局作为仲裁法的基本原则,须以司法审查的监督作为保障,如果认为法院无权对重复仲裁进行审查,将导致违反一裁终局的行为无法得到纠正,这势必破坏一裁终局原则。

  最高院观点:两案是否属“同一纠纷”,根据当事人、标的、仲裁请求等进行程序审查即可判断,不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属于撤裁案件审查范畴。

  3.关于公共利益的问题

  裁决内容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国家及公共安全请情形,应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数据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集中在网络仲裁案件中,涉及职业放贷人的身份认定。这也体现了国家对金融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强监管趋势。

  4.关于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的问题。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关于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所称行为应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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