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岗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全力为“五城一中心”建设和全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宜昌市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全力为“五城一中心”建设和全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宜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修订〈宜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宜市城管领〔2021〕14号),结合伍家岗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评价遵循“科学、精准、高效、公平”的原则,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区城管委成员单位中的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评价各责任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评价围绕日常工作、重点工作开展,具体包括:

  (一)环境卫生。居民社区、城乡村居、城郊结合部、铁路沿线、城市空地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包括居村环境、水体铁路沿线环境、居村环卫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收运等。

  (二)市容市貌。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进出城通道、快速路、居民社区、城乡村居、城郊结合部及桥涵、菜市场周边及城市重点部位的市容秩序治理、违法建设管控、广告店招、建筑立面管理、停车管理、工地(渣土)治理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三)市政设施。居村市政设施、居村排水管网的管理情况。

  (四)园林绿化。物业范围的园林绿化及景观设施门前三包管理情况。

  (五)问题交办及整改。群众诉求、媒体曝光等来源反映的城市综合管理问题,宜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派遣案件的整改问题,执法系统案件的办理问题,以及区城管委办公室认为应纳入评价实施的城市管理问题。

  (六)物业管理。评估街(乡)物业管理情况。

  (七)其它。区委、区政府和区城管委确定的需要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评价采取月度与年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月度评价主要采用第三方评估、系统评价、专项工作评价、加减分、重点工作评价、问题交办及整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评价以月度评价数据为主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结果全面运用宜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第三方机构采样数据。

  第八条 区城管委办公室结合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性、关键性工作拟定加减分规则。符合加分规则的项目由街乡申报,区城管委办公室终审;符合扣分规则的项目由区城市管理考核指挥中心提出,报区城管委办公室终审。

  第九条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交办及整改工作机制,并将整改情况纳入评估。

  第十条 街(乡)月度评价的组成权重由区城管委办公室具体制定。

  第十一条 年度评价与全区年度重要工作集中考评同步进行,评价成绩纳入全区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年度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成效成绩=全年月度评价平均成绩×80%+年度评价成绩×20%。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区城管委办公室每月通报月度评价情况,月度评价情况通报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城管委主任)签发,并呈送区委主要领导阅,月度评价成绩排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魅力伍家岗微信公众号定期公布。

  第十四条 区财政设立伍家岗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评价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按月度城市管理工作评价成绩对伍家乡、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区城管委办公室每月对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评价成绩进行排名,对评价成绩排名前三的街乡,分别按3万元、2万元、1万元三个等次进行奖励,排名第四、第五的街乡不奖不罚。

  第十六条 当伍家岗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评估成绩排名宜昌城区第一、第二时,对区城管局相应奖励30万元、25万元。奖励资金由区城管局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经费统筹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拨付一定比例给各街乡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城管委每年根据全区年度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成效,在伍家乡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中评选1家“伍家岗区城市综合管理年度优胜单位”,年底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评价奖励工作由区城管局、区财政局联合实施,月度奖励资金按月进行兑现,各街(乡)所得奖励资金应仅限于各自辖区城市管理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对连续两个月评价居末位的街(乡),由区人民政府区长约谈街(乡)行政负责人;连续三个月评价居末位的街(乡),由区委书记约谈街道党工委书记或乡党委书记。

  第二十条 区城管委成员单位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成效纳入文明单位评选,月度城市综合管理评价6次排名居首位的,由区城管委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城市管理领域的先进单位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触及市级负面清单、严重影响全区评估成绩的单位实施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拒不整改城市管理重点问题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区城管委办公室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依纪追责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评价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评价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若上级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有新要求,可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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