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猇府办发〔2022〕5号
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猇亭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猇亭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猇亭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工程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回填使用。工程建设多余的砂石(土)纳入渣土管理,需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场所堆放处置,严禁私自投入流通领域销售获取利益。
第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或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外,以建设工程为名进行实质性开采砂石(土)的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 我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未用于本工程综合利用的砂石(土)资源实行政府授权统一经营的模式,由区政府授权的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范围内非本工程综合利用的砂石(土)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环保等主体责任。
第五条 砂石(土)资源利用要严格执行资源集约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得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超工程设计范围的破坏性挖掘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严禁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设置砂石加工场所进行生产和销售,应选择已建成并符合规划、环保等管理要求的场所进行加工。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住建、城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全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的监督和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未经依法批准或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外,非法开采挖取砂石(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范围内砂石(土)的施工管理,督促企业安全文明施工。
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建筑工地砂石(土)运输路线、文明运输,严查砂石(土)违规堆放。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我区无照或超范围销售砂石(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交通部门负责联合交警、水路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公路、港口、码头违规装卸、转运、销售砂石(土)的行为。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水土保持、林地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公安机关对非法采砂、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砂石(土)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非工程项目开挖砂石(土)资源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未经批准采挖砂石(土)资源的,应立即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八条 遇到下列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村级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结束后仍有结余的砂石(土)管理;
(二)地质环境灾害及其隐患排除与治理和矿山生态修复产出的砂石(土)、农村建房过程中产生的除自用外的砂石(土)进入流通领域的。
第九条依照《矿产资源法》及《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依法取得采矿权采矿和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采砂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猇亭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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