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河道(水库)清淤疏泼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4-0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水库)管理,保障河道(水库)度汛安全及涉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区管河道(水库)的清淤疏泼。三峡水库夷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河道(水库)管理,保障河道(水库)度汛安全及涉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区管河道(水库)的清淤疏泼。三峡水库夷陵段清淤疏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第三条 河道(水库)清淤疏泼实施时间以非汛期为主,汛期根据需要实施应急清淤疏泼。非汛期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具体以每年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非汛期时间界定为准)。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属国有企业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集团)负责组织清淤疏泼。

  第五条 河道(水库)的清淤疏淡应坚持程序规范化、作业专业化、措施环保化、资源国有化原则。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办、东城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乡镇政府)、区直相关单位要加强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清淤疏泼之名非法采砂。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单位根据管辖区域内当年河道(水库)淤积情况,开展河道(水库)清淤疏泼需求情况调查摸底,并于每年10月上旬报区水利湖泊局备案。

  第八条 区水利湖泊局根据河道(水库)淤积情况,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形成一致意见后,出具清淤疏泼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制定清淤疏泼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交由经发集团按程序实施。

  第九条 经发集团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编制河道(水库)清淤疏淡实施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条 经发集团根据经批复的河道(水库)清淤疏淡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清淤疏泼中产生的砂石,需要综合利用的,经发集团组织编制砂石综合利用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报上一级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后交由经发集团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汛期内为消除防汛安全隐患、应急抢险的,需要及时清淤疏泼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相关乡镇政府(街办、管委会)或经发集团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区内其它涉水工程所产生的砂石需要综合利用的,由经发集团统一依法处置。上级下达的项目涉及河道(水库)清淤疏泼的,按项目批复的方案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河道(水库)清淤疏淡所产生的砂石属于国家所有,按照经批复的砂石综合利用方案依法依规处置。不能综合利用的废弃淤泥、渣土等废料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清淤疏淡实施方案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经发集团应编制具体工作方案,做好清淤疏淡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现场施工秩序、日常计量等工作。

  第十五条清淤疏淡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办、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日常巡查、协调服务等工作。水利湖泊、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道(水库)清淤疏淡及砂石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及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4月8日止。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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