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4-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城投集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27日自治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城投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27日自治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和宜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创新基金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专门用于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对政府科技经信主管部门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承担有限代偿责任。长阳农村商业银行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承办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创新基金,专指县人民政府与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合作设立的专项资金。其他银行在我县合作设立创新基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创新基金保障的银行贷款,仅限用于新的企业贷款和存量企业的新增贷款。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由县人民政府财政科研技改专项资金投入,并建立基金补充机制:

  (一)首期创新基金由县人民政府财政科研技改专项资金出资投入500万元;

  (二)县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研技改专项资金中适当补充创新基金;

  (三)创新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自动滚入专户;

  (四)其他来源。

  第六条创新基金由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并接受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审计局的监管和年度专项审计。

  第七条成立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县长担任主任,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审计局、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阳农村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技经信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指定的联络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创新基金代偿情况;

  (三)审议创新基金规模调整方案;

  (四)决定创新基金的退出。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八条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创新基金专户存入的资金总额,按1:10的比例提供融资授信总额度。

  第九条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对县科技经信主管部门和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遵循“政府推荐、自主评审、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对贷款融资产生的风险损失,创新基金和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分别承担80%、20%的代偿责任。创新基金代偿最高额度以专户余额为限,当代偿比例达到创新基金总额的50%时,暂停发放新的专项贷款。

  第十条创新基金保障银行融资授信额度用于支持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它类型贷款提高10%的授信额度。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中小企业新增信用贷款。同时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长阳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研发人员占比和研发投入占比符合高新企业有关规定;

  (三)已经完成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或引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在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自愿接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区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培育企业,符合支持条件的规上工业和限上商贸企业及其后备培育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板等股权上市挂牌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的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由创新基金支持保障的信用贷款按照“政府部门和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由县人民政府科技经信主管部门和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条件择优向长阳农村商业银行推荐,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录,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科技经信和担保金融部门审核、县分管领导审批推荐;

  (二)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和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推荐企业的贷款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调查和担保尽职调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凭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进行放款,决定发放的贷款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经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和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审核同意,由创新基金保障的信用贷款,每户贷款最高额度暂定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增加授信额度的其它类贷款按相关规定办理,创新基金不承担代偿责任。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代偿

  第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信用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应及时锁定贷款本息,并在信用贷款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按照程序经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由创新基金和长阳农村商业银行按相应比例代偿逾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对创新基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管理委员会委托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由长阳农村商业银行按80%的代偿比例转入创新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若贷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确认,由创新基金代偿相应比例最终损失部分。

  第十八条申请代偿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代偿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形成的贷款损失情况等;

  (二)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它补充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约束

  第十九条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或因风险不可控经科技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终止贷款要求的,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应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条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长阳农村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消除不良记录期间,不得享受任何科研技改项目申报和科技经信优惠政策资助;创新基金代偿未收回期间,列为“黑名单”管理,取消其科研技改项目立项和优惠政策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要按月向成员单位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创新基金的代偿及追偿情况;县科技经信局要定期推荐拟支持企业名录;县财政局、县金融办、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定期对创新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县审计局每年对创新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审计建议,进一步提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7〕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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