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兴山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兴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兴山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兴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进一步明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兴山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进一步明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3〕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县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对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工作。

  第六条 下列符合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决策事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4.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类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但可将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自行决策效率更高的,可以自行决策或者依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存在较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五)县政府或者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决策建议事项,报送县司法局审核,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审核汇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事项,由县司法局汇总编制年度决策目录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经审定的县政府决策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由县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决策。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送县司法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法治建设考核。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县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办法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编制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抄送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山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请决策机关集体决策前,应当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提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前,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其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相关程序,且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相关材料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承办单位向县司法局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承办单位向县司法局提请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函件。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审稿)及说明。

  (三)制定或修改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及材料(包括呈报县人民政府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报告及印证材料。对未履行且可以不作专项履行的程序,应予以说明)。

  (五)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含法律顾问审查意见)、领导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合法性审查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完善程序或者重新组织论证。

  第六条 县司法局收到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函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县司法局应当对收到的合法性审查相关材料进行登记,一般于7个工作日以上且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进行研究论证。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九条 县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审查意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送审单位、送审时间、送审材料、审查依据等。

  (三)审查意见,包括决策机关法定权限合法性、决策事项程序合法性、决策草案内容合法性等意见。

  第十条 未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不得以征求意见、县司法局人员列席会议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应当对涉及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各项材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制度按职责权限和层级管理原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本部门(单位)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等力量参加的合法性审查队伍,并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中知悉的涉密事项,不得向社会或无关人员泄露。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应对突发事件、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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