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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西陵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西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4-15 加入收藏
各街道办事处、西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区服务葛洲坝片区工委、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西陵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

各街道办事处、西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区服务葛洲坝片区工委、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西陵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1.6 工作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职责分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IV级应急响应

  4.3 III级应急响应

  4.4 II级应急响应

  4.5 I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对可能发生在西陵区的洪涝灾害有预测、有组织、有步骤的进行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西陵区防汛抗旱抢险和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西陵区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西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陵区行政区域(不含高新东山园区)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和不同干旱等级下的抗旱工作。洪涝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闸站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构建高效防汛应急管理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注重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全面提升防汛抗旱综合防范能力。

  1.4.2 坚持党政同责,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1.4.4 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 坚持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 预案体系

  全区防汛应急预案体系纵向由区、各街道两级防汛应急预案构成,横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防汛应急预案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防汛应急预案构成。各街道应当参照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应急预案,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于某些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要高度重视,应急、住建、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危化、在建涉水工程等辖区重点单位编制并落实防汛应急预案。

 1.6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严重内涝、垮坝、溃堤等重大险情发生,确保辖区交通干线防洪安全,确保最大限度减轻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组织机构

  宜昌市西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洪涝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6941742)。区防指下设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区防指),其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业主单位,汛期应成立临时防汛抗灾组织;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工程、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机构,负责应对本单位防汛事件。

  2.1.2 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委书记、区长担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

  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西陵分局、西陵消防救援大队及各街道主要负责人,西陵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主要负责人由区级领导兼任的,单位第一副职任成员)。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职责分工

  2.2.1 区防指职责

  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全区防汛的政策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小型水库防汛调度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区防指领导成员职责。

  指挥长:负责全面指挥。

  常务副指挥长:协调全面指挥,并坐镇指挥部具体指挥。

  副指挥长:协助全面指挥,负责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负责联系、对接武警部队、消防官兵防汛抢险和应急送水。

  2.2.3区防办职责

  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具体安排全区防汛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汛预案、山洪防御预案及在建工程防洪预案等并监督实施;掌握全区防汛动态、洪涝灾情;按照区防指领导指示,做好防汛检查、督促、协调、落实工作。

  2.2.4 城区防指职责。

  负责城区市政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防洪排涝及抢险救灾工作,执行市城区防指及区防指的工作部署和下达的任务,

  2.2.5 区防指部分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命令和指示,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协调和组织部队、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应急演练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区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工程调度和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负责山洪灾害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农业农村防汛抗旱救灾及生产恢复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防汛抗旱人才队伍建设、评比表彰等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道路、公园广场及公共场所等公共区域的防洪排涝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城区排水管道疏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辖建设工程的防汛安全,督促企业落实在建工地防汛责任及预案,负责辖区居民房屋的安全检查和排危工作,做好城区危房及堡坎围墙等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西陵分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预报预警、制定方案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涉水建设项目的用地控制,保障防洪安全。

  西陵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援行动。

  各街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行业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区防汛指挥部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做好所属行业系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2.6 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各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明确办事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来源于市气象、水文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提示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防范准备。

  3.1.2 水库工程信息

  辖区内水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窑湾街道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及时向区防指和区水利局报告水库运行情况。当辖区内水库出现险情时,区水利局应指导窑湾街道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区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及影响范围、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及技术责任人、以便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当洪涝灾害即将发生时,区防办应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准备,当洪涝灾害发生后,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迅速收集本部门、本行业的动态灾情,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第一时间向区防办上报初步情况,并对灾情组织详细核实,及时续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当发生旱情时,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联合窑湾街道及时核实,迅速上报,并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2 预警信息发布

  防汛预警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类别、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预警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内容。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利用微信、QQ、微博、宣传车、警报器、喇叭、锣鼓、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传递。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1)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①区防办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迅速转发至相关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西陵分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迅速组织会商研判,结合辖区、行业系统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和防范应对提示。

  ②区委宣传部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传播做出安排,在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新闻网站等媒体以及官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连续(滚动)播发。

  (2)中小河流洪水预警信息发布。区防办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迅速转发至相关成员单位,提示受影响的街道及行业部门做好防范措施。

  (3)水库洪水预警信息发布。当辖区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实施多种手段发布预警信息,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有闸门控制的水库泄洪前,水库管理单位要结合水库蓄水情况及流域内降水预报,适时提出水库泄洪预警,并提前告知区防办,区防办应及时通知水库泄洪影响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群众等。

  (4)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区水利局负责山洪灾害预警信息的制作、发布和更新,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窑湾街道及有关村组(社区)负责山洪灾害群测群防预警信息的制作、发布和更新。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

  (1)宣传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防灾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城市防涝、水库、河流等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治预案等,各成员单位的防汛抗旱预案要报区防办备案。

  (4)汛前检查。及时开展汛前检查,排查重点险情险段,及时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5)日常管理。加强河道、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日常管理,消除侵占河道等安全隐患。

  (6)当预报将发生严重的水旱灾害时,各单位应提早预警、做好重点区域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向区防办汇报情况。

  3.3.2 暴雨灾害预警

  (1)暴雨橙色预警发布后,当日值班区级领导、区防指重要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西陵分局及各街道)负责人进岗带班。

  (2)暴雨红色预警发布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区防指重要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西陵分局及各街道)主要负责人进岗带班。

  (3)各部门领导进岗到位后,应迅速掌握防汛形势,安排部署相应的防汛抢险避险救灾工作,并准备启动相应预案。

  (4)收到暴雨预警后,山洪灾害防御包保责任人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妇幼等特殊群体的关照,要第一时间通知到特殊群体,随时准备转移。

  (5)居民群众要密切关注汛情发展动态,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调度。低洼地段不涉险通行,自主避险,确保自身安全。居住在山洪灾害易发区域、河道冲沟区域,以及临河房屋的居民群众,强降雨前及时避险转移。在河道内施工人员以及游玩的居民群众,强降雨前及时撤离。

  3.3.3 黄泊河、沙河、三岔河洪水预警

  当黄泊河、沙河或三岔河即将发生洪水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3.4 渍涝灾害预警

  易发生渍涝灾害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渍涝灾害影响。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城管局及各街道应做好抢排有关准备,根据需要,及时转移危房、低洼区域等受暴雨威胁较大区域的居民。

  3.3.5 山洪灾害预警

  (1)区水利局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西陵分局等单位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2)山洪灾害易发区,当预报暴雨及以上的强降雨时,窑湾街道应结合实际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区水利局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窑湾街道和各村组(社区)应确定信号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及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6 干旱灾害预警

  (1)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指导窑湾街道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窑湾街道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体系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

  (3)区防指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情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I、II、III、IV等级(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要根据预警等级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

  4.1.3 当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暴雨红色预警时,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按要求进岗带班。

  4.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单位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级政府向区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

  4.2 IV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V级响应

  (1)长江宜昌站超设防水位,低于警戒水位;

  (2)沙河流域、黄柏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3)6小时降雨达100毫米以上,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主城区部分地段出现积水,对城市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4)辖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5)窑湾街道发生轻度干旱灾害;

  (6)根据市防办或区分管领导的要求。

  4.2.2 IV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办提出IV级响应行动建议,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程序,并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长。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做出工作安排,区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坐镇指挥,加强汛情旱情的监测和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2)各街道防指按照区防办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组织布防、抢险,主要负责人在岗值守,加强对辖区重点防汛隐患监测,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防办。

  (3)加强与市气象、水文等单位联系,及时分析研判旱情,必要时通过辖区水库供水或组织人工送水。

  4.3 III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1)长江宜昌站超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但没有达到保证水位;

  (2)沙河流域、黄柏河流域发生较大的洪水;

  (3)6小时降雨达150毫米以上,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主城区部分地区出现积水,对城市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4)石板水库或黑虎山水库发生溃坝;

  (5)辖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6)窑湾街道发生中度干旱灾害;

  (7)根据市防办或区分管领导的要求。

  4.3.2 III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落实IV级响应的基础上,实施如下强化措施:

  (1)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副指挥长(或者委托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指挥长和市防指。区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各街道防指负责同志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和预案组织布防、抢险,主要负责人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防办。

  (3)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防指按照分工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旱情发展情况,请求市气象局组织人工增雨,组织抗旱服务队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企业、居民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4.4 II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1)长江宜昌站超警戒水位,并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或沿江大道即将被洪水淹没;

  (2)沙河流域、黄柏河流域发生严重的洪水;

  (3)6小时降雨达200毫米以上,且预报未来24小时将有特大暴雨,主城区出现大面积积水,对城市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4)石板水库和黑虎山水库发生溃坝;

  (5)辖区发生重大洪涝灾害;

  (6)窑湾街道发生严重的干旱灾害;

  (7)根据市防办或区主要领导的要求。

  4.4.2 II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落实IV级、III级响应的基础上,实施如下强化措施:

  (1)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常务副指挥长或者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参加,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召开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区防汛抗旱紧急会议。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协调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防办指挥,区防办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

  (2)区防指成员单位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西陵分局对发生的山洪地质灾害及时进行处置。区卫健局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实施医疗救护。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各街道防指启动应急预案。各街道防指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强化防汛巡逻,并将工作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指。

  (4)积极组织企业、居民采取多种方式抗旱自救,必要时请求市防办协调城区供水,鼓励企业、居民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4.5 I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长江宜昌站超过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

  (2)黄泊河、沙河流域达到或超过最高水位,石板水库出现溃坝;

  (3)6小时降雨达250毫米以上,且预报未来24小时将有特大暴雨,主城区大面积出现积水且内涝严重,对城市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4)辖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5)窑湾街道发生特别严重的干旱灾害;

  (6)根据市防办或区主要领导的要求。

  4.5.2 I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落实IV级、III级、II级响应的基础上,实施如下强化措施:

  (1)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召开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防汛抗旱紧急会议,依照《防洪法》、《抗旱条例》适时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指挥长坐镇防办指挥,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区防办全面掌握防汛抗旱动态,副指挥长带队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请示市防指,派出技术组具体指导。加强与市气象、水文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调度,定期通过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措施。

  (2)区防指启动防汛抗旱相关应急预案,并报请市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全面履行相应的防汛抗旱职责,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区直各单位按要求到责任点帮助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单位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3)各街道防指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同步进入紧急防汛期,各街道防指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4)密切监测旱情发展,千方百计增加水源,节约用水,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加强对上沟通协调,及时汇报旱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长江洪水

  (1)当长江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区防指组织有关干部职工巡堤查险。

  (2)当长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防指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参加重要堤段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4.6.2 渍涝灾害

  当发生渍涝灾害时,区城管执法局应联合有关街道及时组织抢险,开展自排和抽排,按具体预案安置受灾人员和救灾。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窑湾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具体预案疏散受灾人员和救灾。

  4.6.4 垮坝灾害

  石板水库、黑虎山水库出现垮坝征兆时,窑湾街道防汛指挥部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影响区域预警,组织群众转移,同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区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全力组织抢险。

  4.6.5 干旱灾害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防汛抗旱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落实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有关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区防指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

  区防指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上级相关部门,2小时内上报文字内容,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区防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即刻报告区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后,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区防指及区政府报告,区防指应派出由副指挥长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2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水被污染的水源。

  4.10.3 事发地相关街道社区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落实各项防病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按《西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2 应急结束

  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和信息保障

  5.1.1 移动、联通和电信等通讯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2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设施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当出现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和抗旱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防汛抢险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和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必要时,成立抗旱服务组织,为受旱地区群众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4 治安保障

  辖区各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5 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区防指办公室应及时掌握防汛物资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2)区防指办公室储备的区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单位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区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地点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储备库。

  5.2.6 资金保障

  区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辖区防汛抗旱、灾后救助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上级拨付的防汛补助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5.2.7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及参加防汛抗旱义务。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市气象局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通知,在区级媒体或网络上发布水雨工情信息,以引起各部门及社会的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3 技术保障

  保持通讯联络,为便于统一指挥,及时调度,进入主汛期后,区防指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准确做好值班记录,做到上传下达,不漏报、不瞒报、不误时、不误事。

  保持信息畅通,健全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视频会商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区防汛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各有关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防汛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科普洪涝灾害知识,推动 “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在每年汛前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单位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办公室工作。

  6.1.2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

  6.1.3 区卫健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市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相关责任部门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依工作职责,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或者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区防办及相关部门,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选制度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2 防御洪水方案是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淡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7.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5 大洪水:洪峰流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8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9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受灾区域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视上级预案修订及变化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各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区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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