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4-08
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为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进一步减轻基层项目建设负担,县政府拟制定《秭归县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广大市民朋友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0717-2881631邮寄地址:秭归县

  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进一步减轻基层项目建设负担,县政府拟制定《秭归县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广大市民朋友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717-2881631

  邮寄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8号(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1002室),信封上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443600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18995899149

  电子邮箱:1334040676@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秭归县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已纳入乡镇或者县直部门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总投资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1)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植树造林及森林质量提升等。

  (2)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不含桥隧)、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3)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

  第三条整乡(镇)或者跨村域推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项目,结构安全风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村级组织通过“两委”会商议、党员代表暨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并公开决议结果,拟订年度项目清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形成年度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审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实行简易审批。

  (1)乡镇政府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村级组织可以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内容布置图、覆盖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环境影响评价、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意见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采购、建设的竣工验收的依据。

  (2)乡镇农业技术办公室、城建环保办公室、农村公路办公室、水利湖泊站、林业站、畜牧兽医中心、财政所等部门分别负责农业、房屋及市政设施、农村交通、水利设施、林业、畜禽养殖等方面项目可研报告的技术方案审查及投资估算核定。

  (3)采取容缺受理、备案登记、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简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有关审批文件在10天内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工程地质条件要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不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6)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项目,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

  (7)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低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图免于审查,实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

  (8)乡村公路(不含桥隧)项目,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9)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各审批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受理公示期、技术方案审查及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间)。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第八条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资质要求、项目监理等按行业管理部门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并按要求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开展采购,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各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降低审批、采购、审计等代理成本。

  第十一条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资金来源的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县、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项目开工后,由村级组织提出申请,乡镇财政所依据项目采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约定要求,按程序拨付工程预付款;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财政所依据工程计量资料或者工程进度材料证明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发票、决算报告(结算审核报告)等相关凭证,及时拨付尾款,并按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1.5%预留质保金。

  第十三条不得强制将项目财评结果作为工程结(决)算的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村级组织要承担主体责任。

  (1)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组织施工,不得举债实施项目,不得形成资金缺口。

  (2)完善商议、决议、公开、回避等制度,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

  (3)村委会可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监理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形成全过程监督管理资料。

  (4)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划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

  (5)村级组织要采取“门前三包”、公益性岗位、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村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项目管护。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要承担主管责任。

  (1)建立项目审批工作体系,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乡(镇)直相关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的项目审批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审批平台。

  (2)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项目决策、审批和采购服务,指导、督促、监督项目法人完善方案设计,督促落实村民民主决策机制。负责依据村庄规划,对项目的实施必要性、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是否会形成新的村级债务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防范村级债务风险,对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审批。

  (3)督促村级组织及时完成在审批时容缺受理、承诺告知未办事项,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4)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组织督促乡(镇)直管理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检查项目是否按项目审批内容进行实施,及时发现和整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强化施工成本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内容和投资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变更,如果变更后投资超过400万元且未招标,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5)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参建各方开展项目验收。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十六条县级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确保乡镇承接好项目审批等工作,指导乡镇做好审批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

  (1)县发改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编制申报指南和申报范本,指导项目资料上传、批复文件撰写、签批、印发。

  (2)宜昌市环保局秭归分局负责指导和规范乡镇政府审批项目的环评工作;

  (3)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规范乡镇政府审批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

  (4)县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原管理职能结合行业要求,指导乡镇政府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强化项目管理,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项目,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强化工程技术、安全生产等监管责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强化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各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创新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各项举措落实落地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着力防止“微腐败”。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搞好相关工作移交和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和实施。

  第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职能职责、做好相关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杜海威 审核:谢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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