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名 称 |
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岗街道八一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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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宜市卫计罚[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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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岗街道八一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2420503MJH574223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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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付大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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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25日至27日为已育有一女的孕7周的育龄妇女××实施药物流产,2021年10月15日,××因“胎盘部分残留不伴出血”在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宫腔镜清宫术,后痊愈出院。该卫生服务站为掩盖事实,其《门诊日志登记簿》未登记××2021年9月25日至27日的就诊记录,且开具虚假处方笺收取××诊疗费用1426元,收取的1426元在我委调查此案受理时期退还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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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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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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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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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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