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加强对采砂行业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采砂行业的整治规范,区域性砂石供需存在不平衡,砂石价格大幅上涨,我区部分企业和个人通过建设用地场平、承包渣土运输等多种形式,变相获取建筑材料谋利。鉴于此情况,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维护砂石(土)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开发利用和市场供应秩序,避免国有资源流失及生态环境破坏,我区研究制定了《猇亭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54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猇亭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 》共有12条,内容主要为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处理方式、收益以及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注意事项
自发布之日起,本办法试行一年,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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