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养老机构药品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民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5-06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养老机构药品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养老机构药品指在全市养老机构(含城市公办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养老机构药品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药品指在全市养老机构(含城市公办福利院、农村福利院、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中集中居住的老年人个人药品和机构储存的药品等。

  第三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健局应制定养老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局、卫健局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行业内药品监管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民政局、卫健局按属地管理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评估结果和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自行选择自我管理或委托服药管理。需委托养老机构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应由老年人、家属和养老机构共同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养老机构收取老年人自带药品时应做好交接记录,填写《药品交接记录单》,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等药品基本信息,并要求提供医嘱或处方,应查验药品是否包装完整,有无过期、变质等情况。每次接收的药品不得超过1个月的服用量。老年人家属应告知服药老年人基本信息和用药情况,当家属提供用药情况与医嘱或处方不一致时,应以医嘱或处方为准。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并与老年人家属签字确认。

  第五条  提供服药服务时,工作人员应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卫健部门规定进行药品发放,并监督或协助老年人服药。养老机构应建立老年人药品管理台账,做好药品发放记录,并记入老年人健康档案。

  第六条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等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根据病人的病情为病人开具处方。每次开具的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同一患者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品,必须有循证医学支持。

  第七条  养老机构应设置专用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储存药品。药品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需要在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 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与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柜或储存药品的房间应上锁,锁匙应由药品管理员妥善保存。

  第八条  对精神障碍、完全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需委托用药管理的,应严格按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老年人离开养老机构时药品仍有剩余的,应将药品交由老年人家属,并由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养老机构每季度应组织开展一次药品总复核。对老年人个人药品、委托管理药品和机构储存药品进行清理,对过期药品按规范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卫健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合理用药的管理,每半年组织一次养老机构用药安全问题专项检查。发现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存在药品管理不规范、违规行医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相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