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9〕42号)精神,经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缴费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从100元/人·年提高到300元/人·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保留100元/人·年缴费档次。
二、调整时间
提高最低缴费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全面准确宣传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鼓励居民自觉选择高标准缴费并逐年缴费。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相关工作情况向市人社、财政、税务部门报告。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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