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和《湖北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鄂水利函〔2020〕4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讲《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二、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明确了工程设施的范围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
1、水库、堰塘、泵站等小型水源工程;
2、灌溉、排涝渠系及建(构)筑物、计量设施等;
3、管灌、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4、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全县已统计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有小型水库1座,堰塘146处,泵站38处,蓄水池1127座,渠道337.68km。
三、第二章管护方式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农村供水公司或成立乡镇级农民用水协会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管理,各村(社区)可成立分会或直接向乡镇管护单位选派管护员。有条件的村(社区)也可独立成立用水协会进行管理。”
农村供水公司主要指按2019年第二十七次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依法成立的国有农村供水公司。
四、第四章管护资金第十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护单位收缴的农业灌溉水费及受益主体自筹资金。”
各级财政专项目补助资金为中央水利发展改革资金,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补助资金,县级水利设施维修资金
五、第四章管护资金第十一条:“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以奖代补形式分配,对管护责任落实较好的乡镇、村(社区)予以重点倾斜。”
明确了对管护成果的运用,奖优表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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