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4-22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12月24日发布实施,许多条款与目前地方储备粮管理不相适应,需进行修订完善。本次修订依据为2021年2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修订的内容为:1.“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ld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12月24日发布实施,许多条款与目前地方储备粮管理不相适应,需进行修订完善。本次修订依据为2021年2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修订的内容为:

  1.“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管理办法”,“县级储备粮”修改为“地方储备粮”

  2.“第一条 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4]23号)精神,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指令性计划,保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和储存安全,进一步增强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粮食市场调控能力,有效发挥县级粮食储备的调控作用,确保县内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修改为“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地方粮食储备的调控作用,确保县内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4]23号),为调控县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修改为“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调控县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

  4.增加“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5.“第六条 自治县粮食办公室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及轮换计划及组织储存、实物管理、品质安全、周转轮换等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品质及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修改为“第九条 自治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6.“第七条 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费用等补贴的专户管理及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结算。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修改为“第十条 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7.“第八条 自治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足额提供县级储备粮采购资金贷款。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修改为“自治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8.“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按下达的采购、储存计划,具体实施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和储存,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帐实相符、品质良好及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修改为“第十二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按下达的采购、储存计划,具体实施地方储备粮的采购和储存,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储存计划由自治县粮食办公室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提出建议(入库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入库时间及结算价格),经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县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及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修改为“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采购、储存计划由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提出建议(入库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入库时间及结算价格),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10.删除“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推陈储新、滚动轮换制度。储备粮从建立储备的第二年起,每年轮换的数量为储备总量的1/3。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品质、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轮换计划,经县粮食办公室批准并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后实施轮换。储备粮每次轮换期限不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统计工作,由承储企业按现行粮油流通统计制度统计,按月向县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和县农业发展银行报送统计报表。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由自治县粮食办公室根据交通方便、调度灵活、设施完好、确保安全的原则,选定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实行储存,集中统一管理。”

  11.增加“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12.“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规模,仓库储存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储备粮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四)具有从事粮食保管、检测、防治等专业管理技术人员。”修改为“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13.删除“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4.增加“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

  (二)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

  (四)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15.删除“第五章”,增加“第五章 轮换 第六章 动用第七章 利息费用补贴”

  16.“第六章”修改为“第八章”

  17.增加“第九章”

  18.“第七章”修改为“第十章附 则第四十九条 县级成品粮动态储备管理办法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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