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稽查大队、各专卖管理所(市场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行业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城区卷烟零售市场营商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评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对《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宜城烟专〔2021〕2号)第七条第(一)项第2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西陵、伍家、高新区、点军、猇亭非中心区域行政街道(社区)、乡镇所在地,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行政村内存在商业区、工业园区、新建小区楼盘等人口相对集中区域按照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除此以外,行政村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其中不包括行政村内人口相对集中区域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中心区域和非中心区域划分界限,参照《宜昌城区多维基础信息明细表》(附件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全文
2. 宜昌城区多维基础信息明细表
3. 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予许可情形
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4月8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宜昌市城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等七类。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城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不具备申请资格类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类
8.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
9. 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10. 不符合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
(三)其他类
11.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2.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3. 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
14.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15.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16. 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17. 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8. 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19.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本条第(一)项第2到第6目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不予许可相关规定和依据,见《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说明》(附件一)。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态、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七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的布局模式:
(一)采取距离限制模式的区域。
1. 西陵、伍家、高新区、点军、猇亭中心区域的行政街道(社区)、乡镇所在地,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2. 西陵、伍家、高新区、点军、猇亭非中心区域行政街道(社区)、乡镇所在地,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行政村内存在商业区、工业园区、新建小区楼盘等人口相对集中区域按照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除此以外,行政村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其中不包括行政村内人口相对集中区域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中心区域和非中心区域划分界限,参照《宜昌城区多维基础信息明细表》(附件二)。
(二)采取区域单元总量控制模式的区域。
1. 对各类大型综合集贸(批发)市场如三峡物流园、三峡果蔬、金东山批发市场等,根据市场经营项目、类型以及商业门面分布数量规模施行分区域总量控制,参照《宜昌城区多维基础信息明细表》(附件二)。
2. 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等区域内部,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等。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根据场内面积、商业门面数量及旅客流量合理设置零售点,原则上每5个商业门面设1个零售点,不足5个商业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予许可情形》规定的,不受间距和区域单元数量限制。
1. 实行封闭式管理占地面积在10000平米以上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园区、基地等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2. 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公园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3. 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商场、购物中心、综合性超市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4. 在辖区内开办的同一法人的连锁品牌超市,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统一财务、销售系统且具备网上订货、扫码销售等条件的;
5. 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等娱乐服务场所的一楼大厅设置有便利店、小型超市,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6. 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石油、中石化等加油站的便利服务店,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7.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依据本条设置的零售点,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标准进行核定;也不作为新申请零售点的参照点。
(四)具有下列情形,且不属于《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予许可情形》规定的,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外,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标准进行:
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办公、库储等场所)的烟酒店、便利店、超市(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和住宅小区除外)。
(五)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办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持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稳定,波幅合理,以本辖区前三个年度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的平均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超过基数10%时上述布局执行标准增加一倍;本年度减少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超过基数10%时,上述布局执行标准缩减50%。布局标准的增加与缩减由城区烟草专卖局公示后实施。
第八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自收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之日起,在6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变更地址申请的,可不受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也不作为当年度新申请零售点的参照点。逾期将不再享受“不受合理布局规定限制”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拥有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其他有政策扶持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间距上给予优抚政策,在第七条第(一)项中心区域、非中心区域均放宽10米。但每户仅限申请办理一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者应当为申请人本人。
第十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如主营服装、土特产、报刊文具、药品、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洗涤、小型餐饮、中介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所在区域内零售点总量的3%,且设置应符合相应区域的间距要求。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
本规定发布实施之时,因历史原因持有许可证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发放该类业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其他类业态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下降达到或少于前款所规定的规划数比例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已在烟草专卖局登记建档的零售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办理。因有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地址”是指明确到街道小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是指面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办公、库储等场所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正常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临时、应急等特殊通道除外。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本规定所称“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数字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依法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属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宜昌城区多维基础信息明细表
序号 | 行政区 | 行政街道 | 行政乡镇(社区)、村 | 城乡分类 | 区域划分 | 参照间距/人口户数/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标准 | 备注 |
1 | 西陵区 | 学院街道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2 | 西陵街道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3 | 云集街道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4 | 葛洲坝街道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5 | 西坝街道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6 | 夜明珠街道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7 | 窑湾街道 | 沙河村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8 | 唐家湾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9 | 茶庵村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0 | 后坪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1 | 大树湾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2 | 大树湾村(三峡果蔬综合批发市场) | 城乡结合区 | 综合批发集贸区域 | 依据市场内门面数量与现有持证零售户数确定 | |||
13 | 黑虎山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4 | 东山村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5 | 石板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6 | 峡州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7 | 黄河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8 | 望洲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9 | 朝阳路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20 | 金斗山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21 | 伍家区 | 伍家岗街道 | 王家河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22 | 白沙脑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23 | 白马山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24 | 花艳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25 | 沈家店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26 | 伍临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27 | 伍家岗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28 | 李家湖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29 | 龙盘湖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30 | 临江溪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31 | 江山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32 | 桔城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33 | 八一路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34 | 东艳路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35 | 大公桥街道 | 隆康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36 | 金家台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37 | 北山坡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38 | 胜利四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39 | 胜利二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40 | 万寿桥街道 | 万达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41 | 张家店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42 | 港务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43 | 建设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44 | 杨岔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45 | 宝塔河街道 | 张家坡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46 | 宝联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47 | 韩家坝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48 | 古塔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49 | 合益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50 | 艾家嘴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51 | 中南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52 | 东星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53 | 岳家冲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54 | 徐家坝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55 | 白家冲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56 | 胡家冲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57 | 竹涛山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58 | 松林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59 | 岳湾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60 | 魏家湾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61 | 伍家乡 | 三峡物流园社区(三峡物流园园区) | 主城区 | 综合批发集贸区域 | 依据市场内门面数量与现有持证零售户数确定 | ||
62 | 鑫鼎社区(泰丰粮油批发市场) | 城乡结合区 | 综合批发集贸市场区域 | 依据市场内门面数量与现有持证零售户数确定 | |||
63 | 共勤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64 | 共联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65 | 共谊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66 | 旭光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67 | 联丰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68 | 福久源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69 | 三峡物流园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70 | 鑫鼎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71 | 共前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72 | 共升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73 | 共和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74 | 共同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75 | 共强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76 | 火光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77 | 合益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78 | 前坪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79 | 灵宝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80 | 南湾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81 | 汉宜村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82 | 枫香树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83 | 张家湾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84 | 东站路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85 | 柏临河路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86 | 花溪路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87 | 高新区 | 东苑街道 | 珠海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88 | 青岛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89 | 深圳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90 | 汕头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91 | 李家咀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92 | 南苑街道 | 杜家坝社区(金东山批发市场) | 主城区 | 综合批发集贸市场区域 | 依据市场内门面数量与现有持证零售户数确定 | ||
93 | 学堂湾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94 | 长江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95 | 王家坝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96 | 南苑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97 | 苏家榜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98 | 杜家坝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99 | 山河园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00 | 北苑街道 | 北苑桥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01 | 廖家湾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02 | 城东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03 | 东山花园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04 | 厦门路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05 | 叶家坝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06 | 白洋镇 | 雅畈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07 | 天螺寺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08 | 裴家岗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09 | 官大堰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10 | 太保场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11 | 朱家冲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12 | 马家铺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13 | 张店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14 | 善溪窑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15 | 滚钟坡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16 | 善溪冲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17 | 垭子山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18 | 桂溪湖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19 | 万福垴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20 | 骆家冲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21 | 赵家铺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22 | 李家湾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23 | 舒家嘴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24 | 白洋社区 | 镇中心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25 | 生物产业园 | 梅花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26 | 土门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27 | 车站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28 | 石花山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29 | 东锦苑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30 | 点军区 | 点军街道 | 朱市街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31 | 紫阳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32 | 牛扎坪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33 | 红光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34 | 谭家河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35 | 五龙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36 | 塘上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37 | 巴王店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38 | 范家湖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39 | 李家河村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40 | 梅子溪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41 | 至喜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42 | 桥边镇 | 广化寺社区 | 镇中心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43 | 桥边村 | 镇中心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44 | 黄家棚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45 | 李家湾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46 | 白马溪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47 | 韩家坝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48 | 六里河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49 | 偏岩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50 | 太平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51 | 天王寺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52 | 新村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53 | 上峰尖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54 | 双堰口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55 | 朱家坪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56 | 石堰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57 | 艾家镇 | 艾家村 | 镇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58 | 桥河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59 | 七里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60 | 刘家村 | 镇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61 | 柳林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62 | 土城乡 | 安梓溪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63 | 车溪土家族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64 | 穿心店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65 | 茅家店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66 | 黄家岭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67 | 三岔口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68 | 花栗树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69 | 三涧溪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70 | 高岩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71 | 望洲坪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72 | 落步埫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73 | 席家埫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74 | 土城村 | 乡中心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75 | 李家坝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76 | 联棚乡 | 联棚村 | 乡中心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77 | 双溪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78 | 长岭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79 | 泉水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80 | 福安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81 | 楠木溪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82 | 猇亭区 | 古老背街道 | 桐岭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83 | 古老背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84 | 双桥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85 | 蔡家贩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86 | 长江新村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87 | 桐岭新村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88 | 红港新村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89 | 七里新村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90 | 虎牙街道 | 虎牙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91 | 六眼冲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92 | 磨盘溪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93 | 鸡山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94 | 六泉湖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95 | 高家店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96 | 高湖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
197 | 云池街道 | 云池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198 | 下马槽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199 | 石板冲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60米 | |||
200 | 黄龙寺社区 | 主城区 | 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201 | 新金岭社区 | 城乡结合区 | 非中心区域 | 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40米 | |||
202 | 福善场村 | 村庄 | 非中心区域 | 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管理措施 |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
2 |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
3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4 |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5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
6 |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第一条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第一条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 ||||
7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十九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
8 | 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 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9 |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
10 | 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 |
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 |||||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 |||||
11 | 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
12 |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网吧、KTV等 | |
13 | 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 ||||
14 |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 ||||
15 |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
16 | 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第四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 |
17 | 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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