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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4月1日起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
栏目:宜昌市民政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30 加入收藏
近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22年4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根据通知要求,城市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730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20元,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700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

  近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22年4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要求,城市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730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20元,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700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40元。

  农村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580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40元。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530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50元。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为1.3倍,护理费标准为0.7倍),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为1.3倍,护理标准分3档设置:全自理的为0.7倍,半失能的在全自理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失能的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保准的2倍确定。

  调整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超过75%,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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