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农药)罚〔2022〕2号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7
案件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药)罚〔2022〕2号案件名称当阳市荣金植物保护站玉阳第一连锁店经营劣质农药案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当阳市荣金植物保护站玉阳第一连锁店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582MA48NDX37F法定代表人易*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

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农药)罚〔2022〕2号
案件名称 当阳市荣金植物保护站玉阳第一连锁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当阳市荣金植物保护站玉阳第一连锁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82MA48NDX37F
法定代表人 易*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全市春季农资打假执法检查发现当阳市荣金植物保护站庙前桐树垭村连锁店经营的美华化工牌菌毒清(有效成分含量:5%,剂型:水剂,净含量:100ml,农药临时登记证号:LS20061425,生产许可证号:XK13-200-0079,产品标准号:HG3766-2004,生产日期:20201009,有效期:2年),产品标注的农药登记证为临时登记证号,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已取消临时登记,该农药产品生产日期是2020年10月09日,是在其登记证过了有效期之后没有延续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的。2022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溯源,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进货及销售凭证,承认销售上述产品给当阳市荣金植物保护站庙前桐树垭村连锁店李国云。2022年4月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18日,本机关向标称生产单位发《产品确认通知书》,由于无法联系厂家,《产品确认通知书》被中国邮政退回。案发后执法人员在农业农村部官网、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农药登记证号LS20061425的信息均显示该登记证号有效期至2010年6月29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从“百度”搜索菌毒清产品,根据网上留的联系电话订的货。上述农药进货6大件(周转箱),共计20小件,每小件1240瓶,总计800瓶。货款2000元,是物流代收的。货物物流直接送到当事人门店。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上述农药14瓶。根据调查情况,当事人销售上述农药786瓶,销售收入2971.5元。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违法所得是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2971.5元,认定违法所得2971.5元。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进货800瓶上述产品,其中480瓶,销售价格3.8元/瓶,另320瓶,销售价格3.75元/瓶,认定货值金额3024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菌毒清14瓶;2.没收违法所得2971.5元;3.处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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