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种子)罚〔2022〕3号 |
案件名称 | 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525MA4DBM9DX9 |
法定代表人 | 杨* |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全市春季农资打假执法检查发现远安县鸣凤镇农资门店经营的水稻(标签标注有荃银商标的一面标注品种名称:深两优534,审定编号: 国审稻20200155,另一面标注品种名称:深两优五山丝苗,作物种类:水稻,种子类别:杂交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A(皖)农种许字(2017)第0001号,净含量:500g,检测日期:2021年10月,质量保证期10个月)标签标有两个品种名称,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2022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溯源,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进货及销售凭证,承认销售上述产品。2022年4月6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18日,本机关向标称生产单位发《产品确认通知书》,标称生产单位逾期未回复。经调查,2021年12月8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种子120袋,35元/袋,进货金额4200元。销售20袋,销售价格45元/袋,销售金额900元,另外100袋在自己门店销售。案发后,当事人经营的100袋涉案产品没有销售,于2022年3月20日将100袋涉案产品退还。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处罚款30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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