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全面启动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实现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可在迁入地“一站式”办理落户手续、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
1.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5个事项“跨省通办”。 申请人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实现迁入地一站式办理。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拒绝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2.开具户籍类证明
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受理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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