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事项名称: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二、证明用途: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需提交材料
三、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三条;
三、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延期/变更)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六、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 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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