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教育局关于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打造无证明城市的公告
栏目:宜昌市教育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9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无证明城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筑堡工程的推进实施,决定对本部门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所涉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一、实行范围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4项证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无证明城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筑堡工程的推进实施,决定对本部门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所涉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4 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部门核查等方式。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本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填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本部门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部门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本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同时向本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推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部门承诺

  本部门承诺,办理本部门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所涉证明事项全部通过法定证照、数据共享、部门核查、告知承诺等方式进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1:单位名称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附件2:宜昌市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宜昌市教育局

  2022年4月27日

宜昌市教育局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单位:(盖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卢瑞,6467991

  

 

  序号

  

 

  项目名称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证明事项办理方式

  

 

  保留(限六个直接涉及)

  

 

  备注

  

 

  法定证照

  

 

  数据共享

  

 

  部门核查

  

 

  告知承诺

  

 

  1

  

 

  57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单位或个人存款证明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2

  

 

  58教师资格认定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

  

 

  

 

  

 

  

 

  3

  

 

  59校车使用许可

  

 

  1、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4

  

 

  63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证明服务

  

 

  中职学校毕业证书证明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附件2

  宜昌市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社会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示范文本)

  宜昌市教育局:

  本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事项名称),现做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单位用于申请此次许可事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申请人办学经费来源合法合规,经费充足,能够满足办学需要,并承诺办学条件根据政策要求不断改善。

  二、承诺获得此次行政许可的民办学校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违法失信办学后将自觉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诺此次获得许可的民办学校自觉接受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单位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并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五、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民办学校包含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

 

  2、取得民办学校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所填写的《湖北省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书》将在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实时公示,并推送至省信用办在“信用湖北(中国)网站”集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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