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无证明城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筑堡工程的推进实施,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本部门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所涉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6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本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填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本部门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部门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本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同时向本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推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部门承诺
本部门承诺,办理本部门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所涉证明事项(除1项外)全部通过法定证照、数据共享、部门核查、告知承诺等方式进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经市司法局审核,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1项,事项名称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附件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事项办理方式 | 保留(限六个直接涉及) | 备注 | |||
法定证照 | 数据共享 | 部门核查 | 告知承诺 | ||||||
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三条; | √ | |||||
2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证明材料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三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第78号令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
3 |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三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 | √ | |||||
4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三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 | 保留,涉及公共安全,纠错成本高 | ||||||
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 √ | |||||
6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合格证明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 √ | |||||
7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 任职证明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 √ | |||||
附件2
依据《宜昌市全面深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打造“无证明城市”工作方案》规定,本部门在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行政事项时所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XXX应急管理局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
(二)证明用途
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三条;
(四)证明的内容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本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填报告知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本部门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果。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1.已经知晓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2.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
3.选择提交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
4.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5.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接受并协助行政机关对告知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6.本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文书一式二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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