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郑**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违法事实:郑**作为某磷石膏渣场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处罚决定: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给予罚款两万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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