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09
一、关于农村低收人人口包括类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22〕4号)明确,农村低收人人口主要包括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返贫

  一、关于农村低收人人口包括类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保局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22〕4号)明确,农村低收人人口主要包括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六类。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医疗救助的文件依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规定,孤儿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规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享受医疗救助要先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如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属于低保、特困或者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类别,应按救助对象身份类别享受相应救助待遇,各地负责落实到位。

  三、关于参保缴费资助对象范围

  鄂医保发〔2021〕68号明确,继续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320元资助,过渡期内逐步转为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给予50%定额资助。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过渡期内按各市(州)人民政府明确的资助标准落实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当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对于监测三类对象,是否给予资助,不看风险消除状态,主要看该对象是否在相关部门提供的身份认定名单中。

  “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中的“等”,可以包括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目前,暂不包括低保边缘对象,如果民政部后续有文件说农村低保边缘对象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可以将其纳入。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鄂医保发〔2021〕68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论在本地参保还是外地参保均给予参保资助,参加职工医保不资助。

  {C}四、{C}关于资助参保资金渠道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参保资金保持原资助渠道不变。

  五、关于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要确保所有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不设待遇等待期。

  虽然稳定脱贫人口没有文件规定100%,但是每年的后评估将其作为考量指标之一,所以各地一定要配合乡村振兴部门做好参保动员工作,确保稳定脱贫人口参保率不降。稳定脱贫人口除享受资助参保外,其余的待遇和普通居民一致。包括稳定脱贫人口在内的所有普通居民因高额医疗费用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人人口的,其身份认定前的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依本人申请按当地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六、关于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政策

  国家要求,市域内全体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鄂医保发〔2021〕68号无基本医保免住院起付线的规定。有些地方既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文件中规定特殊人员免住院起付线,68号文作为过渡期医保帮扶政策,为避免政策急转弯,各地可暂按当地城乡居民医保文件执行,但是待遇清单规定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人群外,各地不能额外设置特殊人员的待遇。所以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人群免起付线的地区,要按照待遇清单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2023年底前),清理规范调整特殊群体免起付线的特惠性政策。

  七、关于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一)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对象:只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二)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

  1、起付线降低50%,湖北全省统一为6000元;

  2、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0.6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7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

  3、取消封顶线。

  八、关于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一)住院救助。

  1、起付线。只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都要设定起付线,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救助起付线可以比照《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标准设定。

  2、支付比例。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

  3、封顶线。各地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

  所有农村低收入人口均享受常规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考虑医疗救助资金有限,医疗救助一直强调分对象保障,起付线、报销比例,限额都可以分人群设定。

  (二)门诊慢特病救助。

  各地要补齐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短板,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力度,根据基金筹集情况和困难群众需求,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医疗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一个年度救助限额。

  注:门诊慢特病和“双通道”管理药品是两个政策体系。对于“双通道”药品和参照“双通道”管理的药品,按“双通道”药品待遇政策执行。《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2号)明确,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或“双通道”定点药店按规定购买“双通道”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计起付线,按统筹地区乙类先行自付比例支付后,由统筹基金按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不低于65%,城乡居民医保不低于50%,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以上费用可纳入救助基数范围。

  (三)倾斜救助。

  倾斜救助主要解决救助对象“目录范围内、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负担问题,具体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目前倾斜救助的限额主要有3万、5万、8万的设置,有9个市州没有封顶线。按照国家、省待遇清单关于决策权限的规定。各市州要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按照国家省市州政策执行,不得自行制订医保相关政策。

  (四)目录外费用救助。

  目录范围外费用救助保障主要通过慈善救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互助等渠道解决,也可借助社会救助“救急难”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化解高额费用负担患者个案风险。

  九、关于建立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

  (一)监测的主体责任部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明确,“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主要由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负责,实现途径是依托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实行监测。其中,医保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协同做好因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员的监测预警、主动发现以及信息共享、协同施救。

  (二)监测预警的人员范围。为有效避免规模性因病返贫致贫,在我省,纳入监测预警范围的包括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脱贫人口和普通参保居民,重点监测预警稳定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需要区分监测预警对象,并非是监测对象,目前,我们常说的监测对象是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三)明确细化分类监测标准。我省明确将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

  (四)分类实施依申请救助。对于监测发现的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对象,要根据其对应的身份类别,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对于其身份认定前的费用,依申请获得医疗救助。依申请不是单独的救助,是一个工作的程序,不是救助政策和待遇。

  注:1.关于未参保农村低收入人口是否享受医疗救助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关于“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只有先参加医保,才能享受医疗救助。

  2.关于参加职工医保是否享受医疗救助的问题。医疗救助待遇有资助参保待遇医疗费用救助待遇。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鄂医保发〔2021〕68号,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职工医保,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救助政策。

  3.关于意外伤害、生育等情形是否救助的问题。按照国办发〔2021〕42号,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市(州)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意外伤害、生育等情形发生的费用符合上述规定均可给予医疗救助。

  十、关于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治理过度保障具体要求

  (一)绝不能有一兜了之的现象

  有些地方有些病种,超过了一定金额,全部由医疗救助兜底,肯定属于过度保障,要逐步调整政策。

  (二)做好地方补充保障措施并转

  主要是地方通过财政资金在三重保障制度外对原贫困人口实施的兜底保障措施或为原贫困人口购买的商业补充保险投入的资金,要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政策并转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区分原有补充保障措施的管理主体、筹资来源、保障方案,加强部门沟通协商,优先将地方财政自有资金开展的用于医疗费用补助的措施并转到医疗救助基金。对于扶贫专项资金或慈善资金开展的防贫保等综合类补充保障项目,根据部门协商一致意见,对明确保留的要做好与三重制度衔接。

  注: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资金投入”这个“规定”具体指什么?

  答:《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2〕32号)以及各地对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的具体规定。

  具体规定依据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4号)《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三)避免待遇“断崖式”下降

  要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总体改革思路,统筹完善医疗救助待遇方案,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稳妥做好待遇衔接,避免纳入救助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出现待遇“断崖式”下降,确保制度可持续、资金可支撑。

  十一、关于着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

  鄂医保发〔2021〕68号明确,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控制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过渡期内继续执行现行规定

  现行规定的比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19〕18号)明确规定,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十二、关于引导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

  鄂医保发〔2021〕68号明确,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医要严格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严禁无序就医,农村低收入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当地分级诊疗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规定,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十三、关于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倾斜政策。省域外就医没有硬性要求,由各市州明确。

  十四、关于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则上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费用按旧政策执行,2022年的费用按新政策执行,如果地方另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