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16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秭归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6日秭归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县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秭归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16 日

  秭归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进健康扶贫“四位一体”(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机制向“三位一体”(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平稳过渡,稳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补助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19〕16 号)和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的通知》(宜市民政〔2019〕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关于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建立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遵循“有效衔接现有制度、推进保障体系转换、适度扩大救助范围、统筹使用保障资金、提升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提供专项帮助和经济支付,使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 -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持有本辖区常住户口且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

   (一)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称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健康扶贫政策实施期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列入重点救助对象)。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和重病患者。

   (三)其他困难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第三章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医疗救助方式包括:参保资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第六条参保资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七条门诊救助

   (一)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给予每人每年 1000 元的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给予每人每年 500 元的定额门诊救助。

   (二)重点救助对象已纳入 35 种特殊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报销后参照住院标准予以救助。

   (三)重点救助对象患 35 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且未纳入慢性病管理的定点医院门诊费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5000 元的,按照 1000 元标准实施定额门诊救助。

   第八条 住院救助

   (一)基本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 70%比例救助;

   3.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 70%比例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8 万元。

   1.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5%比例救助;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 75%比例救助。

   2.低收入救助对象、其他困难对象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和(或)经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在可报销范围内的累计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二次补助报销后的自负合规费用,仍超过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二次补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 3 万元(含)以下部分按 50%比例救助;3 万元以上部分按 60%比例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九条门诊救助

   集中和分散供养对象的定额门诊救助由县民政部门提供名册,县医保局审定定期发放。纳入 35 种门诊慢性病的救助参照住院救助程序。

   其它门诊救助: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和救助,次年 1—3 月申请上年度的医疗费用救助。由救助对象书面申请,提交本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定点医院门诊发票原件,乡镇医保经办人员初审,报县医保局审批。

   第十条医中救助(住院即时结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级医疗救助定点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即时结算救助。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凭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窗口进行刷卡登记,定点医院确认患者身份;患者治疗终结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机构垫付部分与县级医保部门对账后结算。

   第十一条医后救助(出院后申请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对重点救助对象转诊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实施医中救助的,救助对象在治疗终结且办毕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手续后 1 个月内,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社保卡和户口簿复印件,户籍在本地但在异地参保的患者还需如实提供住院发票、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用药记录等复印件及结算单原件,由乡镇医保经办人员初审,报县级医保部门审批。

   2.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其他困难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在治疗终结且办毕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等报销手续后,次年 1—3 月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户籍在本地但在异地参保的患者还需如实提供住院发票、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用药记录等复印件及结算单原件,由乡镇医保经办人员初审,对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核实,再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医保部门审批。医后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达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救助对象需转至统筹区域外或非定点即时结算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转诊,未经转诊自主择医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经转诊或未在指定即时结算的医院治疗,不享受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兜底政策。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于上级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足额预算,专账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县医保局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对象审定、资金审批、公示公开、统计信息等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统筹和管理,会同县医保局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决算;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供养和低保对象身份认定,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县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对象身份认定;县卫健局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虚假、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各乡镇医保经办人员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及初审,经相关部门核实确认低收入、困难救助对象身份后进行公示公开,确保程序到位,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及医疗费用情况真实准确;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凡发现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十五条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第七章

  附 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内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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