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渔政)罚〔2022〕12号 |
案件名称 | 涉嫌违反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进行垂钓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谭**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 420503**********1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谭**在长江宜昌中华鲟保护区从垂钓活动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一、行政处罚内容:处伍佰元罚款;二、行政处罚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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