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资金类别 | 项目资金名称 | 发放项目规范简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32 | 卫健局 | 计划生育补助资金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计生奖扶 | 1.受益范围:本人农业户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2.补助标准:960元/人、年 |
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虽收养了一个子女,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范围: 1.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与被收养人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户籍关系中的亲属关系为非“父母”和“子女”关系的; 3.收养时被收养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18周岁以上)的; 4.成年子女过继到现家庭的; 5.收养子女数违反同时期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可生育子女数为(《收养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1992年4月1日之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此外,终身未婚或已婚未育后离异收养子女的,也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以下几类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1、终身未婚,但有非婚生育子女的;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含妊娠分娩胎儿,但该胎儿没有生命体征)的; 3、溺杀、遗弃子女,经查证属实的;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期未满的。 |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行)》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05]25号、《关于印发《合法收养子女人员纳入农村奖扶确认条件(试行)》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18号) |
33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死亡家庭) | 计生特扶 | 1.受益范围:独生子女死亡 2.补助标准:9000元/人、年 |
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排他条件: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或双方都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确实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还符合特别扶助其他条件的,可作为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49周岁。 |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政[2008]9号) | ||
34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伤残家庭) | 计生特扶 | 1.受益范围:独生子女伤残 2.补助标准:6960元/人、年 |
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排他条件: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或双方都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确实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还符合特别扶助其他条件的,可作为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49周岁。 |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政[2008]9号) | ||
35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一次性抚慰金) | 抚慰金 | 1.受益范围: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2.补助标准:一次性5000元/人 |
发放对象: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发放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 2、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4、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5、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夫妻双方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对象,已领取全省统一发放的一次性抚慰金后因婚姻变动(丧偶、离异、再婚、复婚)的,不再重复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再婚的,其再婚家庭中的另一方不得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对象在申报当年死亡的,照常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 ||
36 | 计生手术并发症补助(三级) | 计生三级 | 1.受益范围:三级并发症 2.补助标准:2400元/人、年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 | 《湖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鄂人口委〔2012〕3号) | ||
39 | 城镇独生女子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 居民退休 | 1.受益范围: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我市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县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 2.补助标准:一次性发放,3500元/人、年 |
1、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且在申报前一年12月31已满60周岁; 2、具有宜昌城区城镇户籍; 3、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人员。 每年5-7月在户籍所在社区申报。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8号 | ||
40 | 独生子女父母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 企业退休 | 1.受益范围:市属、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属独生子女家庭且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补助标准:一次性发放,3500元/人、年 |
(一)奖励对象是市属(原市属)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省人民政府关干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属独生子女家庭且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县属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每年5-7月在户籍所在社区申报。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07]1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 |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