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对象
宜昌市范围内未涉及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相关情形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二、评定流程
(一)申报。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自愿申报,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填写《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申报表》提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单位申报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机构上报市民政局。
(三)评估。市民政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向市民政局提交评估结果及报告。
(四)审查。市民政局采取实地抽查、集中会商等方式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审查。
(五)公示授牌。市民政局将审查合格的机构及等级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授牌。
三、等级评定有效期
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评定期满后未再次评定的,前次评定结果取消。前一次评定期满两年后,可以申请再次评定。
四、资金补助
对城区经评定为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94号)文件规定分别增发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贴。其他县市自行制定相应补贴政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第三方机构督导等方式,对获得等级评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进行监督检查。办法执行时间自2022年1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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