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级次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中央立项 | 教育费附加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国务院令第448号、财税[2016]12号、鄂政办发[2016]27号财税[2022]10号 |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根据财税[2022]1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 |
2 | 中央立项 | 地方教育附加 | 《教育法》、财综函[2008]7号、鄂政发[2009]14号、财税[2016]12号、鄂政办发[2018]13号财税[2022]10号 |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根据财税[2022]1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教育附加。 |
3 | 中央立项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鄂财综发[1998]519号、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2019]98号 | 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规定,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 倍执行。 |
4 | 中央立项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新修订)、鄂财法发[2016]4号 | 根据鄂财法发[2016]4号规定,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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