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等若干医保政策文件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宜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宜昌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宜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宜昌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6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政策制度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实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全市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同步实施。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政策制度

  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统一各险种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中与本方案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方案为准。

  (二)统一待遇标准

  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于2023年年底前清理以往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修订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目录。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标准。

  (三)统一基金管理

  1.基金账户设置。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在市财政部门设立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在市级和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医疗保障部门设立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市级支出户、各县市区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2.基金统收统支。将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费收入级次统一调整为市级100%;各级税务部门按现行规定及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解至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或代理国库。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直接进入市级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于每年9月30日前,足额拨入市级财政专户。基金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基金预算编制各级基金支出总额控制指标,下达各县市区执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于每月20日之前,将下月基金用款计划报市医疗保障部门,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向市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由市级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级支出户,再从市级支出户下拨各县市区支出户,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与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分别结算、支付。原则上应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完成年终结算。

  3.基金预决算管理。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市医疗保障、税务、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编制全市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基金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后执行。年度终了,按规定编制基金决算,编制程序与预算编制相同。对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当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时,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基金预警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全市统筹基金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时,市医疗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授权范围内提出政策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基金累计结余处理。本方案实施前的累计结余,各县市区单独记账、核算,采取抵扣基金支出的方式,逐步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调度,由相关县市区申请后划拨使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规〔2011〕1号)同时废止,市级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计入本方案实施前的累计结余。本方案实施后的累计结余,由市级统一管理使用。

  5.基金缺口分担办法。各县市区因未严格执行缴费政策或未按规定补助到位、违规支出基金等情形(以下简称应补足资金)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追缴并弥补到位。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当年基金收支相抵出现缺口时,由出现缺口的县市区使用累计结余补足;累计结余无法补足时,由市与区、市与县(市)原则上分别按5:5、2:8的比例分担,分担比例可根据全市基金运行、结余及考评等情况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6.基金清理审计确认。各级审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及所涉债权债务等全面清理审计,于2022年12月31日前提交审计确认结果。市级统筹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县市区政府妥善处理,不得将统筹前的债务和缺口带到新的市级统筹制度中。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审计确认结果,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统筹前应补足资金一次性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四)统一经办服务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经办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落实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五)统一定点管理

  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属地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日常监管,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

  (六)统一信息系统建设

  依托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为统一规范基本政策及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异地就医结算等提供支撑。持续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医疗保障服务网厅和APP、跨省异地就医小程序、宜格服务等新服务模式,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具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职尽责,落实中央和省、市下达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等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职责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确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建立规范统一、标准化的经办流程;编制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及相关报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基金收支管理办法;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工作;做好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受理、现场评估以及协议管理;做好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费用审核结算、医疗保障服务监管等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经办;编制本地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年度结算报表及收支计划。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会同同级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做好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职责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现行政策和负担办法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将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按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落实特殊人群资助参保所需资金。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多种缴费渠道,方便群众缴费。

  卫健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分级诊疗标准及规范,提升医护人员业务素质,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供特殊人群的人员信息。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纳入库和划转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确保市级统筹制度平稳运行。

 
 宜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全体人员。本细则所称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建立健全全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公平适度,在国家、省整体制度设计的框架内,全市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规范统一、动态调整。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四条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医药机构(含异地)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一)起付标准。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500,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400元;

  (二)支付标准。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含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发生的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且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分别按照50%、65%、80%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分别按照60%、75%、90%的比例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对应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外配购药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为其出具处方(或流转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三)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2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元。普通门诊统筹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入同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仅限于当年使用。

  第六条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全市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与门诊慢特病费用不能重复报销。

  第八条“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药品和参照“双通道”管理的药品、生育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九条参保患者门诊(急诊急救)确诊需转住院的或死亡的,该次门诊(急诊急救)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或参照住院政策报销。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确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单建统筹缴费费率调整为8%,取消统账结合缴费方式。本细则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的本地单建统筹缴费月数视同本地统账结合缴费月数。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以单建统筹方式缴纳医保费,不划入个

  人账户。

  第十三条本细则实施前已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

  按70元/人·月的标准划入。

  本细则实施后一直以统账结合方式以及因流动就业、就业状态变化等在不同时间段分别以统账结合、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标准后按照本地统账结合缴费月数与本地实际缴费月数之比再乘以70元/人·月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五条对于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支付给本人。

  第十六条参保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

  第四章费用支付及结算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使用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或(和)现金直接结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使用个人账户或(和)现金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并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八条普通门诊统筹实行总额控制下,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人头付费和项目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执行线上线下医保同等支付政策。

  第二十条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供技术支撑。加快与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接,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或流转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结算。选择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且具备对所售药品进行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无法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时,应支持参保人员持处方或流转电子处方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健全定点药店进销存管理体制机制,严格查处药店串换药品、销售生活日用品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充分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实地稽核、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等办法及各类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对门诊医疗行为、售药行为、就医购药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相关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具体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考核,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做好处方流转及处方评价工作,规范长处方管理,提供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名单,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医保基金的监管使用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及时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费用;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依法打击倒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职工医保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制定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和工作流程,确定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及保障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保障、参保缴费、社会救助、职工互助、经办服务、救助资金的统筹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参保动员、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四条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一)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申请身份认定前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含前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程序和财产标准与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保持一致,其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身份认定之日起12个月有效。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待遇内容

  第六条困难群众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第七条医疗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保、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使用特殊药品门诊待遇)。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统一在医疗救助基金列支。

  第八条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不足320元/人·年的,按320元/人·年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

  第九条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和门诊慢特病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线为300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线为700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十条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为7000元,一、二、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的支付比例分别为100%、90%、70%、50%。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5万元。

  第十一条 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照认定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后予以救助,与第九条医疗救助待遇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第十二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文件所涉医疗救助对象及其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他救助对象及其医疗救助待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对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执行。

  第十五条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困难群众由其困难身份认定地的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

  第四章就医及经办管理

  第十六条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可通过依申请方式按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七条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行“一站式”服务、“一单制”结算、“一窗口”办理,实现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一体化经办服务。可购买社会力量参与一体化经办服务。

  第十八条统一全市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等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不予以救助。

  第二十条医疗保障部门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以及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分别纳入因病返贫、致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民政部门。经乡村振兴或民政部门核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部门及时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其他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制定全市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工作,及时更新对象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支持慈善机构开展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医疗费用控制等规定,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商业健康保险规范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认定、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工会组织负责做好罹患大病困难职工会员的帮扶工作,并积极探索职工医疗互助项目。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确认工作,及时更新对象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红十字会参与临时人道救助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将全市脱贫攻坚期内自行开展的兜底保障制度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县市区统筹中央、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其中城区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负担办法分担。县市区若医疗救助基金出现缺口,由县市区财政负责补足。

  第二十三条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罕见病救助项目,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产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救助限额等可根据全市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29号)同时废止。此前出台的有关医疗救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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