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区(不含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精神,现就宜昌市直城区2021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
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内的企业,不得作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象。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二、申报条件
2020年度未减员或减员率不高于6%,30人(含)以下减员率不高于20%的企业,可以申报稳岗返还。
减员率=(“2020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职工人数以2020年年末参保职工人数为准。
三、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2020年2-12月享受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为中小微企业;仅在2020年2-6月享受上述免征政策的,为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中小微企业划型。
四、返还方式
(一)后台数据比对直接发放
返还对象无需填写《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附件1),无需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报经相关部门联审公告后(附件2),直接发放。
1.2020年1月、12月参保职工人数不为0;
2.系统数据计算2020年度未减员或减员率不高于6%,或30人(含)以下企业减员率不高于20%;
3.无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形,当前参保缴费状态为正常;
(二)申报审批通过后发放
截至2020年12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企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属于后台数据比对直接发放对象,认为符合本通知条件可以返还的,按下列要求申报,经审核、公示、审批通过后发放。
1.申报。填写《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附件1)进行申报。按不同类型,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至2020年12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企业,以实际开始参保时间参保职工人数视同年初参保人数。
——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批明细表》(附件3)。包含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员的,提供本企业和使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的用人单位(限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稳岗返还资金分配方式协议书(参考模板见附件4)。
——上述情形以外的特殊类型,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申报期为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2.受理。企业将《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交至市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部门联审。人社部门终审和公示。市政府审批。
4.发放。财政部门拨款,人社部门发放。
五、其他事项
1.后台数据比对直接发放的企业,应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等。
2.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稳岗返还。
3.稳岗返还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4.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下一年度返还资格。
附件: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批汇总表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批明细表
4.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协议书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性质 | 社会保险编号 | ||||
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代码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行号 | ||||
账户名称 | 账号 | ||||
上年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上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
上年减员人数(人) | 上年减员率(%) | ||||
上年核定应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万元) | 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万元) | ||||
核定返还比例(%) | 核定返还金额(万元) | ||||
申报单位承诺 | 本单位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0号)、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有关规定。本单位承诺本表中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申报的返还资金将专款用于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上述承诺如与事实不符,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名):年 月 日 |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数据、减员率、稳岗返还数据审核无误。审核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审核 | 审核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类型 | 社会信用代码 | 上年初参保人数(人) | 上年末参保人数(人) | 减员率(%) | 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元) | 是否大型企业 | 是否30人(含)以下 | 核定返还比例(%) | 核定返还金额(万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部门审核 | 不属于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内的企业和僵尸型企业。审核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
人员类别 | 序号 | 合同(协议)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性质 | 上年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上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元) | 核定返还比例(%) | 核定返还金额(元) |
自有用工人员 | 1 | 按备注要求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
劳务外包人员 | 2 | 按备注要求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
3 | 按备注要求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
4 | 按备注要求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
劳务派遣人员 | 5 | 按备注要求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
6 | 按备注要求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
7 | 按备注要求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
社保代理人员 | 8 | 按备注要求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
9 | 按备注要求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
10 | 按备注要求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
合计 | —— | —— | —— | 审核机关填写 | 审核机关填写 |
备注:1、核定返还比例、核定返还金额,由审核机关填写。2、单位性质属于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经济组织的,选其一。不属于的,据实填写。
附件4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协议书
甲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乙方:(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用工单位)
为使稳岗返还资金达到让用人单位受益、共同承担稳就业责任的目的,甲、乙双方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四)》(鄂人社函〔2021〕101号)有关规定,就甲方申请的稳岗返还资金分配方式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
2.
使用方承诺:稳岗返还资金将按规定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当地人社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章:(甲方公章)签章:(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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