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栏目: 兴山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4
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认真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营商环境,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全县人口、交通、经济和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划适用于兴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兴山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兴山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零售点定义)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布局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控。

  第六条(不予许可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不具备申请资格类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类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除外);

  9.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不符合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三)其他类

  11.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3.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

  14.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15.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16.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17.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布局方法)将全县划分为多个单元区域,根据各单元区域具体情况,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与间距的布局模式。

  第八条(单元划分)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监管等因素,设置下列单元区域。

  (一)古夫城区范围为1个单元;

  (二)除古夫城镇外的其他每个乡(镇)集镇为1个单元,共7个单元;

  (三)每个乡(镇)所辖行政村为1个单元,共8个单元。

  (四)其他特殊区域。

  第九条(年度新增数量)在保持零售点布局相对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全县和每一个单元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结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卷烟消费能力、市场监管等因素,对全县和各单元区域分别确定一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新增数量比例,并在每年年初向社会进行公示。按新增比例计算出的新增个数,取整计算(不足1户的按1户计算)。

  第十条(特殊情形)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自收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变更地址申请,不受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同时也在当年度不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逾期将不享受“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限制”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特殊群体优惠)对残疾人、低保户、退伍军人、军烈属或对残疾人、低保户(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负有直接抚养、赡养义务(经查证属实)的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有政策扶持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10米。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作为新申请点的参照点,但每户仅限申请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者应当为申请人本人或负有直接抚养、赡养义务的直系亲属。

  第十二条(特殊业态总量)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如主营服装、水果、报刊文具、药品、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洗涤、小型餐饮、中介、快递点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所在区域内零售点总量的3%(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属该特殊业态总量内且符合相应区域的间距要求的,按照登记排队顺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布局标准)在本年度各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新增数量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如下:

  (一)古夫城区、乡(镇)集镇所在区域单元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二)行政村区域零售点设置的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三)以下其他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一店一证”的要求进行:

  1.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内的零售点按照建筑户数每2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且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不足200户按200户设置)。

  2.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国家重大项目集中建设地等可设1个零售点。

  3.汽车站候车大厅、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4.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5.古夫城区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其他单元区域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购物中心、综合性超市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该面积不含仓库等辅助经营场所);

  6.县城区和乡(镇)集镇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食杂店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该面积不含仓库等辅助经营场所),申办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10米;

  7.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等娱乐服务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8.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石油、中石化等加油站的便利服务店,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9.对政府招商引资的商业企业及连锁店,可设置零售点。

  10.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11.烟草专卖局认为可以直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新办证办理规则)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未满时,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已满时,且不予许可原因属于本规划第六条第11项规定情形但符合本规定间距要求的,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建档,实行“退一进一”管理模式,登记建档先后顺序情况可实时查询;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烟草专卖局根据登记建档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

  当全县新增比例达到规定的年度峰值时,对本《规划》中第十三条第(三)项(特殊区域)和第十一条(特殊群体)的办证个数实行熔断措施,停止办理。

  第十五条(登记建档资格取消规则)登记建档的申请人在登记排队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登记建档等候排队资格。

  第十六条(不需排队等候情形)符合本规划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六条规定的,不需登记建档排队。申办的零售点数量不占用年度确定的新增数量,但应计入该单元辖区内年度总量和全县总量。

  第十七条(历史遗留处理)在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前,已在烟草专卖局登记建档的零售户,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原则,用原规划和新规划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公示规则)烟草专卖局每年1月份对外公布本年度全县和各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新增比例,并于每季度初公布全县各区域单元上季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退出数量、月末存量。

  第十九条(家庭成员范畴界定)家庭经营(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零售点,经营主体在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之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经营地址解释)经营地址是指明确到街道小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第二十一条(经营场所解释)经营场所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经营场所应为七种(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商场、超市、娱乐服务、其它类)业态。

  第二十二条(间距测量规则)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央与参照物正门口中央之间的距离。有多个门的经营场所以当初确定正门中性线为基点,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二十三条(数值界定)本规划中的数字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信赖保护)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合理布局规划委员会组成及新增比例确定和调整)烟草专卖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法规、专卖(内管)、客服、配送及所(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委员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年度对全县总量和各区域单元的新增比例进行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修订权)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新的规定,保留修订权利。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兴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发布的《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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