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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4
宜市财采决〔2022〕1号 投诉人: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148868。法定代表人:王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绵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807。被投诉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42017

宜市财采决〔2022〕1号
 

  投诉人: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148868。

  法定代表人:王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绵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807。

  被投诉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420178075G。

  法定代表人:李俊明

  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湖堤街4号。

  被投诉人:湖北谨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1035319R。

  法定代表人:万祥华

  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湖路25号住邦科技园A区11栋6楼。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日常标识标牌采购项目(第2次)”项目(项目编号:HBJXC(2022)033),投诉人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湖北谨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湖北谨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6月1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审标准中存在与本项目货物质量不相关的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本项目评审标准中存在采购需求未提及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标准相对应的情形,影响评审的公平性。

  二、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理投诉后,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被投诉人于6月23日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说明书》。

  我局对该项目依法进行了专家论证,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被投诉人的答复等相关材料,审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含有对原标识标牌的拆除和新标识标牌的安装,部分货物存在高空作业的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因此该评审标准不存在与本项目货物质量不相关的评审因素情形,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中并未提及供应商需要有“制作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的条件,属于评审标准中存在采购需求未提及的评审因素,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标准相对应,但本项评审标准不存在影响评审公平性。因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同时,经本机关审查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该项目采购文件中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要求,属于安装工程的强制要求,应当作为本项目的采购资格条件。同时本项目涉及高空作业,资格条件中应当增加安装人员具备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要求。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鉴于该采购项目已发布中标公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其他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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