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做好过渡期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做好过渡期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完善参保缴费资助政策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执行差异化资助政策。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过渡期内,低保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不足320元/人·年的,按320元/人·年资助;返贫致贫人口及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二、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依职能分工认定相应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信息,分类及时将动态调整的信息数据传送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要照单全收,分类做好参保标识,确保应保尽保。集中缴费期后新增农村低收入人口,已缴纳的个人保费不予退还;未缴费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个人保费应缴部分,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资助参保缴费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

  三、合理确定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一)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全体参保居民享受统一的医保待遇,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优化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简化“两病”认定程序,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加大“两病”人群健康管理力度,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可享受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上述对象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8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对上述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特困人员、孤儿的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的支付比例为90%,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支付比例为70%。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5万元。统筹加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简称“门慢”)救助力度,将门慢所有病种及参照门慢管理的合规自付费用纳入救助基数,门慢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四、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

  各级地方政府要将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工作机制稳妥有序调整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将脱贫攻坚期内地方自行开展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取消不可持续的过度保障政策,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总体平衡。

  五、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相关部门应按照《宜昌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宜农组发〔2021〕1号)职责及分工,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主动发现、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医保部门要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将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对于经两部门按程序核准身份符合认定条件的对象,医保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医疗保障帮扶措施。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于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医保部门要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身份认定前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照认定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后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依申请救助与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机制,有效化解大病医疗风险,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不断加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六、着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

  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医保部门要推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落地。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引导医疗机构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严格控制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过渡期内继续执行现行规定。

  七、引导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

  继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加大对诱导住院、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串换药品诊疗项目等行为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居民有序合理就医。运用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举报奖励机制,激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管。全面落实异地就医就医地管理责任,优化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综合监管等制度,推动建立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协查机制。严格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严禁无序就医,农村低收入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以报销。

  八、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城乡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手续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及倾斜救助政策。

  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分管市领导召集、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衔接过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脱贫人口参保动员主体责任。

  十、强化部门协同

  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医保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抓好政策落实和三重制度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脱贫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及时共享,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和信息及时共享,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及时共享。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医疗费用控制政策和分级诊疗制度。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十一、做好运行监测

  各地要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政策落实和待遇享受情况监测。通过比对农村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的信息和信息共享,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综合保障信息台账,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预警,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待遇及时享受。

  十二、宣传引导

  广泛发动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过渡期医保政策知晓率。要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落地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要向有关部门反馈,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昌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宜昌银保监分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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