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湖北省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
栏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1-22 加入收藏
索 引 号:MB1803251/2022-40535分     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发布机构:省环境执法监督局发文日期:2022-11-22 14:41文   号:效力状态:有效名   称:湖北省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湖北省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2022年,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着力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大力提升执法效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警示和宣传,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汇总了各地在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中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开,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大气污染环境违法类案例一:鄂州某水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2022年2月2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看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发现某水泥公司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于2021年12月19日更换并与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但未通过数据比对监测、未完成设备验收,无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1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于5月10日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对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验收,目前设施均正常运行。案例二:襄阳某肥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2022年2月26日凌晨,襄阳市大气超级站和市区部分国控站点SO₂数据突升,出现明显异常,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专家组对大气超级站和国控站点SO₂数据进行分析,并借助网格化监测站点和企业废气自动监控平台快速排查,锁定SO₂数据超标是由某肥业有限公司排放生产废气所致。当晚18时左右,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又连续接到多个投诉电话,反映余家湖保康工业园周边酸性气味刺鼻。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先后于26日3时至6时、13时至17时两次进行设备调试,开炉时由于炉温尚未达到所需温度,沸腾炉内烟气无法制酸,导致排放废气中SO₂超标,同时部分管道及硫酸罐处酸性气体异味刺鼻,疑似泄漏。经第三方对该公司硫酸尾气排放口有组织、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进行监测,结果显示SO₂、硫酸雾浓度均超过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4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排污,限制其4月24日至5月24日期间硫酸减产50%,并处罚款。该企业积极整改,对脱硫设施进行了维修,经复查合格后,已恢复正常生产。案例三:荆门市某钙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2022年4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石料行业突击专项执法行动中,利用无人机巡检发现某钙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堆存约1万吨成品石料(1-2、1-3)、瓜米、粉状石硝,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厂区及运输道路未进行硬化,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较大,采矿区挖掘机露天作业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等多个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4月2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于5月6日对其处以罚款。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露天堆存石料已覆盖,厂区及运输道路已硬化,对采矿区挖掘机露天作业加装了移动式雾炮机。案例四:咸宁赤壁市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2022年8月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赤壁市分局对赤壁市某物流公司开展双随机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4#泊位浮吊卸载物料及自卸泊位卸煤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和有效覆盖等措施,现场周边扬尘明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于2022年8月30日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立案调查。 该公司泊位浮吊卸载物料及自卸泊位卸煤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9月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9月8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该公司已按要求进行整改,罚款已缴纳。水污染环境违法类案例五:孝感孝南区某公司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2022年1月1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委托第三方对某五金电子配件公司厂区内五处雨水井雨水进行了现场取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总铬最高值为6.02 mg/L、铜最高值为28.3 mg/L、镍最高值为74.3 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排放限值标准5.02倍、55.6倍、147.6倍。经立案补充调查核实,该公司二栋6车间于2022年1月13日在生产过程中,叉车在转运电镀槽液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将电镀镀液泼洒至电镀车间地面,因处置不当,含重金属废水流到车间门口雨水井,导致该公司雨水管网中多项重金属指标超标。因该公司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于2022年3月2日将案件移送至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公安机关正式书面受理并立案。2022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行政拘留,并于 5月11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案例六:荆门某医院未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2022年5月2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的在线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某医院5月以来的废水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测COD浓度值小时数据多次出现异常。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在污水处理站COD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因设备老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既未上报生态环境部门,也未在设备故障期间按要求进行人工监测,造成上传至生态环境部、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上的数据出现异常(定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6月28日依法对该医院处以罚款。该医院罚款已缴纳,废水总排口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已更换并完成在线设施验收。案例七:襄阳襄城区刘某利用软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2022年8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城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在租用的场地从事酸洗石子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一根黄色的塑料软管排入场地西侧的土坑内,土坑未做防渗措施,现场用PH试纸对排放的清洗废水测试,呈酸性。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pH值为2.04,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刘某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8日补充立案,8月10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8月12日依法对其用于生产的配电设备予以查封,9月16日责令其停产整治并处罚款。2022年10月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将刘某主观故意利用软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线索移送襄阳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11月4日对刘某作出了拘留12日的处罚决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类案例八:荆门钟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贮存危险废物案2022年7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金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东围墙边露天堆放有131桶亚磷酸盐溶液,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该溶液经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为HW02医药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2。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该公司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公安局于2022年9月1日受理该案件,并于9月5日对当事人黄某作出实施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案例九:黄石大冶市某合作社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2022年11月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合作社进行检查,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取证,发现该合作社未按照要求将养猪粪便全部收集到鱼塘附近的收集池用于养鱼,而是将部分养猪粪便排放到了收集池旁边的雨水沟内。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2年11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合作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于11月16日对其向环境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该合作社在接到生态环境部门的整改通知后,迅速进行整改,已将外流的养殖废弃物全部收集、清理,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养鱼、施肥综合利用,安排专人负责养殖废弃物巡查、清理,确保养殖废弃物按照环评要求综合利用,不外排。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类案例十:黄石某冶金原料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2022年5月1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案件线索后,对黄石某冶金原料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45万t/a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项目属于过渡性开采项目,环评批复有效期延续至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并要求2021年5月31日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该公司虽然配备了部分环保设施,并启动过环评验收工作,但一直未通过验收,且在明知采矿权到期导致原环评失效的情况下仍有生产行为,抱有侥幸心理,存在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办理好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再次生产。2022年8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公开举行听证会和补充调查,采纳当事人关于生产时间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从轻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该项目仍处于停产状态。
索 引 号: MB1803251/2022-40535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22-11-22 14:41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湖北省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

湖北省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

2022年,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着力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大力提升执法效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警示和宣传,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汇总了各地在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中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开,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大气污染环境违法类

案例一:鄂州某水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2022年2月2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看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发现某水泥公司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于2021年12月19日更换并与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但未通过数据比对监测、未完成设备验收,无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1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于5月10日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对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验收,目前设施均正常运行。

案例二:襄阳某肥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22年2月26日凌晨,襄阳市大气超级站和市区部分国控站点SO₂数据突升,出现明显异常,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专家组对大气超级站和国控站点SO₂数据进行分析,并借助网格化监测站点和企业废气自动监控平台快速排查,锁定SO₂数据超标是由某肥业有限公司排放生产废气所致。当晚18时左右,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又连续接到多个投诉电话,反映余家湖保康工业园周边酸性气味刺鼻。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先后于26日3时至6时、13时至17时两次进行设备调试,开炉时由于炉温尚未达到所需温度,沸腾炉内烟气无法制酸,导致排放废气中SO₂超标,同时部分管道及硫酸罐处酸性气体异味刺鼻,疑似泄漏。经第三方对该公司硫酸尾气排放口有组织、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进行监测,结果显示SO₂、硫酸雾浓度均超过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4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排污,限制其4月24日至5月24日期间硫酸减产50%,并处罚款。该企业积极整改,对脱硫设施进行了维修,经复查合格后,已恢复正常生产。

案例三:荆门市某钙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

2022年4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石料行业突击专项执法行动中,利用无人机巡检发现某钙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堆存约1万吨成品石料(1-2、1-3)、瓜米、粉状石硝,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厂区及运输道路未进行硬化,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较大,采矿区挖掘机露天作业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等多个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4月2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于5月6日对其处以罚款。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露天堆存石料已覆盖,厂区及运输道路已硬化,对采矿区挖掘机露天作业加装了移动式雾炮机。

案例四:咸宁赤壁市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2年8月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赤壁市分局对赤壁市某物流公司开展双随机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4#泊位浮吊卸载物料及自卸泊位卸煤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和有效覆盖等措施,现场周边扬尘明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于2022年8月30日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立案调查。

该公司泊位浮吊卸载物料及自卸泊位卸煤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9月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9月8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该公司已按要求进行整改,罚款已缴纳。


水污染环境违法类

案例五:孝感孝南区某公司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

2022年1月1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委托第三方对某五金电子配件公司厂区内五处雨水井雨水进行了现场取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总铬最高值为6.02 mg/L、铜最高值为28.3 mg/L、镍最高值为74.3 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排放限值标准5.02倍、55.6倍、147.6倍。经立案补充调查核实,该公司二栋6车间于2022年1月13日在生产过程中,叉车在转运电镀槽液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将电镀镀液泼洒至电镀车间地面,因处置不当,含重金属废水流到车间门口雨水井,导致该公司雨水管网中多项重金属指标超标。

因该公司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于2022年3月2日将案件移送至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公安机关正式书面受理并立案。2022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行政拘留,并于 5月11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案例六:荆门某医院未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

2022年5月2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的在线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某医院5月以来的废水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测COD浓度值小时数据多次出现异常。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在污水处理站COD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因设备老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既未上报生态环境部门,也未在设备故障期间按要求进行人工监测,造成上传至生态环境部、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上的数据出现异常(定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6月28日依法对该医院处以罚款。该医院罚款已缴纳,废水总排口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已更换并完成在线设施验收。

案例七:襄阳襄城区刘某利用软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8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城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在租用的场地从事酸洗石子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一根黄色的塑料软管排入场地西侧的土坑内,土坑未做防渗措施,现场用PH试纸对排放的清洗废水测试,呈酸性。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pH值为2.04,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

刘某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8日补充立案,8月10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8月12日依法对其用于生产的配电设备予以查封,9月16日责令其停产整治并处罚款。

2022年10月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将刘某主观故意利用软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线索移送襄阳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11月4日对刘某作出了拘留12日的处罚决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类

案例八:荆门钟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2年7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金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东围墙边露天堆放有131桶亚磷酸盐溶液,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该溶液经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为HW02医药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2。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该公司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公安局于2022年9月1日受理该案件,并于9月5日对当事人黄某作出实施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九:黄石大冶市某合作社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2022年11月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合作社进行检查,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取证,发现该合作社未按照要求将养猪粪便全部收集到鱼塘附近的收集池用于养鱼,而是将部分养猪粪便排放到了收集池旁边的雨水沟内。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2年11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合作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于11月16日对其向环境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该合作社在接到生态环境部门的整改通知后,迅速进行整改,已将外流的养殖废弃物全部收集、清理,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养鱼、施肥综合利用,安排专人负责养殖废弃物巡查、清理,确保养殖废弃物按照环评要求综合利用,不外排。


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类

案例十:黄石某冶金原料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22年5月1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案件线索后,对黄石某冶金原料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45万t/a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项目属于过渡性开采项目,环评批复有效期延续至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并要求2021年5月31日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该公司虽然配备了部分环保设施,并启动过环评验收工作,但一直未通过验收,且在明知采矿权到期导致原环评失效的情况下仍有生产行为,抱有侥幸心理,存在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办理好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再次生产。2022年8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公开举行听证会和补充调查,采纳当事人关于生产时间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从轻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该项目仍处于停产状态。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