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宜昌市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25
各相关单位:《宜昌市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附件:宜昌市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宜昌市财政局年月日附件宜昌市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揭榜制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揭榜制科技项

各相关单位:

  《宜昌市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

宜昌市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揭榜制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揭榜制科技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第七次党代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聚焦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绿色化工、生物医药、清洁能源等重点产业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解决方案,突破重点产业发展的国内空白、战略性、共性或公益性技术瓶颈,实现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项目以技术攻关为主,主要由市城区内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经市科技局遴选发布后,由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

  第四条 揭榜制科技项目补助资金从市级科技创新与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部门职能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六条 发榜方条件

  发榜方是指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主要为在宜昌市城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本办法确定的重点产业的“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该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五)近3年内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六)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属于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政策所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

  第七条 揭榜方条件

  揭榜方主要为市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组成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研发能力和核心团队,具备实现揭榜攻关的基本能力,具有解决技术需求难题的相关前期工作基础;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

  (三)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四)近3年内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需求征集。市科技局通过主动征集和企业自主申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发榜方项目需求。项目需求的内容应明确主要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对揭榜方其他条件要求等内容,单个项目投入资金总额应不少于200万元,且支付揭榜方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 论证遴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条 对接揭榜。项目需求发布后,揭榜方主动与发榜方对接,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达成共识;发榜方、揭榜方按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并共同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可行性方案包括项目研究目标、实施方案、绩效考核指标、项目技术状况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成功对接揭榜的项目,由发榜方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至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各区科技部门对审核合格的项目行文推荐至市科技局。中省在宜单位和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行文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方案、技术合同及发榜方的首次资金拨付证明等。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拨付发榜方补助资金,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投入总额30%的资金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发榜方应支付揭榜方的资金总额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原则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经批复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发榜方、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绩效考核指标、验收方式、资金预算、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榜方与揭榜方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技术合同等文件中确定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对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进行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四章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补助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需求征集与遴选论证、需求发布、立项确定、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三)发榜方是补助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和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四)发榜方负责人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研发费用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所需的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学术交流费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验收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以发榜方自我管理为主,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市科技局按期组织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到期未结题验收,发榜方不得申请新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发榜方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主体责任,建立专账、专人管理,结题验收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补助资金管理承诺机制。发榜方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项目实际投资应与上报的可行性方案基本保持一致,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发榜方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发榜方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市科技局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发榜方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各县(市)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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