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供销社-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3-30 加入收藏
各市、州、县供销社,省社各出资企业、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机关各处室:《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已经省社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2年3月30日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成员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根据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省社)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体,主要为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供销合作社,县级社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备案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市级社向省社报送。成员社请示报告工作一般以理事会名义进行。第三条  请示报告应坚持政治导向、权责明晰、客观真实、规范有序的原则,成员社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成员社主要负责同志为请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成员社应当向省社请示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超出成员社自身职权范围,或者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且需要请求省社作出指示或者批准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贯彻落实总社、省社工作部署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二)涉及供销合作社体制变动等机构调整事项,联合社治理结构方面等重大创新举措。(三)申请承担总社、省社重点领域专项试点等改革任务。(四)推动省社与当地市级政府开展战略合作,与湖北供销集团、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省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合作中需要省社协调的事项。(五)属于成员社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六)涉外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中需要省社提供服务的事项。(七)其他需要请示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成员社向省社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成员社按照省社章程规定和相关工作部署要求,需要报告省社的重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反映有关重要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二)贯彻落实省社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省社领导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三)重大发展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四)深化综合改革、开展专项试点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及经验做法。(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六)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七)项目推进、战略合作等情形中涉及重大社有资产处置的事项。(八)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职务任免情况。(九)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的事项。(十)领导班子及其社管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查处情况。(十一)处置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金融风险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有关情况,以及重大舆情情况。(十二)中央财政“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十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成员社应当向省社备案的事项:(一)现行有效的供销合作社章程。(二)制定涉及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四)办公地址、通讯方式变更。(五)其他需要备案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成员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沟通,给省社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除省社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特殊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社领导个人请示报告事项。第八条  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突发事件报告应当第一时间进行,限时报告按照时限要求快速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定期报告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第九条  省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成员社的请示报告工作,统一受理成员社请示报告事项,按程序报送省社领导并批转有关处室办理。主办处室应当按紧急程度及时办理,办公室跟踪督办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成员社。第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且请求事项明确、理由充分。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简明扼要、文风朴实,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报告文件原则上不通过微信、QQ 等方式传递,涉密及敏感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对违反省社章程规定,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或者由于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省社将进行通报。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合发〔2022〕13号).doc

各市、州、县供销社,省社各出资企业、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机关各处室: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已经省社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2年3月30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规范成员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根据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社)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体,主要为各直管市、林区供销合作社,县级社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备案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市级社向省社报送成员社请示报告工作一般以理事会名义进行。

第三条请示报告应坚持政治导向、权责明晰、客观真实、规范有序的原则,成员社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成员社主要负责同志为请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成员社应当向省社请示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超出成员社自身职权范围,或者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且需要请求社作出指示或者批准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总社、省社工作部署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涉及供销合作社体制变动等机构调整事项,联合社治理结构方面等重大创新举措。

(三)申请承担总社、省社重点领域专项试点等改革任务。

(四)推动社与当地级政府开展战略合作,与湖北供销集团、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合作中需要社协调的事项。

(五)属于成员社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六)涉外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中需要省社提供服务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成员社社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成员社按照社章程规定和相关工作部署要求,需要报告社的重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反映有关重要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社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省社领导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重大发展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四)深化综合改革、开展专项试点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及经验做法。

(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七)项目推进、战略合作等情形中涉及重大社有资产处置的事项。

(八)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职务任免情况。

(九)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的事项。

(十)领导班子及其社管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查处情况。

(十一)处置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金融风险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有关情况,以及重大舆情情况。

(十二)中央财政“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成员社应当向社备案的事项:

(一)现行有效的供销合作社章程。

(二)制定涉及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

(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四)办公地址、通讯方式变更。

(五)其他需要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成员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沟通,给社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除社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特殊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社领导个人请示报告事项。

第八条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突发事件报告应当第一时间进行,限时报告按照时限要求快速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定期报告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九条社办公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成员社的请示报告工作,统一受理成员社请示报告事项,按程序报送省社领导并批转有关处室办理。主办处室应当按紧急程度及时办理,办公跟踪督办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成员社

第十条示应当一文一事且请求事项明确、理由充分。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简明扼要、文风朴实,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报告文件原则上不通过微信、QQ 等方式传递,涉密及敏感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省社章程规定,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或者由于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省社将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