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总额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区或经济特区进出境的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的货物、租赁期1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国际间无偿援助的物资以及捐赠品等,不包括暂时进出口货物、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和食品以及经过中国领土的直接过境货物。
我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
我国的进出口统计调查工作由海关系统负责组织实施。目前对外公布使用进出口总额数据,是由国家海关总署按照进出口经营单位在地原则,以进出口经营单位的报关单为原始凭证,通过超级汇总取得的;各地使用的进出口数据也是由国家海关总署按月分级反馈的。
统计频率:月度
数据来源: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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