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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莅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郭琦
栏目:湖北省财政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1-24 加入收藏
武汉莅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郭琦:收到《重庆市江北区审计局关于对武汉莅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的移送处理书》(江北审移〔2021〕20号)后,我厅迅速成立专班,就重庆市江北区审计局反映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听取了武汉莅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关于审计情况的介绍,调阅并审核了《专项审计报告》(莅光〔2021〕专审字S-055)的工作底稿,搜集了相关审计资料,对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定。经查,武汉莅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在对重庆满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的“专精特新”小巨人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时,存在业务约定书签订不规范、未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对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认定)、部分经济指标严重失真、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等问题。你作为专项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我厅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规范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4月8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武汉莅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郭琦:

收到《重庆市江北区审计局关于对武汉莅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的移送处理书》(江北审移〔2021〕20号)后,我厅迅速成立专班,就重庆市江北区审计局反映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听取了武汉莅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关于审计情况的介绍,调阅并审核了《专项审计报告》(莅光〔2021〕专审字S-055)的工作底稿,搜集了相关审计资料,对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定。

经查,武汉莅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在对重庆满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的“专精特新”小巨人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时,存在业务约定书签订不规范、未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对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认定)、部分经济指标严重失真、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等问题。

你作为专项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我厅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规范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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