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为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提供硬核科技支撑,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改进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机制

  (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

  (二)下放预算调剂管理权限。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科研经费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责任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资助安排。(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对市级医疗卫生、自然科学等基础研究类前资助项目和三峡实验室等重点研发平台科研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管理,科研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的经费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优化科研经费拨付。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在科技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

  二、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运用方式

  (五)拓展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

  (六)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生态

  (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经费由项目 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

  (八)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可依规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九)扩大经费使用权限。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全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十)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进一步完善评价(验收)流程,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十一)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实行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具体采购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十二)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家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 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责任单位:市委外办、市财政局)

  四、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十三)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市级 研究开发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 40%核定间接费用;医疗卫生、自然科学等基础研究类项目,间 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间接 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

  (十四)开展后补助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探索开展后补助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允许从财政拨付的“免申即享”范围内科技奖补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应向任务重、贡献大的科研人员倾斜,相应科技奖补经费有明确使用范围的除外。(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十五)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在宜单位对自持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所 获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约定,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十六)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情况,按现行政策和审批程序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科研人员获得的奖励,不计入所在单位及个人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五、强化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七)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对研究开发类、基础研究类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设立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未达到项目考核指标的,在证明其充分履行职责的前提下予以宽容,对项目验收允许总结处理,不纳入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诚信记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

  (十八)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方式。对科技项目实行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市级科研项目不再开展过程性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经费使用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六、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地见效

  (十九)压实工作责任。有关部门要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十)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市级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宣传解读,主动精准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推送改革措施,提升关注度、知晓率,形成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浓厚氛围。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对象的专题培训力度,提高其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管理部门)

  (二十一)强化政策落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 部门,加强跟踪指导,适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改革完善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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