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难”保何以“破”?
栏目:湖北省审计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2-0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就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为体现弱有所扶,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一直以来特别关注残疾人就业,为给残疾人就业提供保障,出台了包括残保金在内的一系列帮扶政策和优惠措施,更是把残疾人就业纳入了重点民生工作中。笔者以参加某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人员身份,浅显谈谈县级使用残保金管理使用中的“三难”。一是残保金征收难。该县近两年来残保金征收率均低于50%,而造成征收率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近年来因受疫情影响,国家出台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政策,而该县小微企业近两百个,规模以上企业只有六十多家,缺少大型企业的有力支撑。二是部分用人单位认识存有偏差。认为残保金只是一种慈善行为,缴多缴少无所谓。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讨价还价、拖缴拒缴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缺乏有效的强制惩处机制,虽然《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作为被委托的征收机构,只有征收权,对行政、事业单位不能依照税法进行强制处罚。二是残疾人就业安置难。中国残联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残疾人总数超过了850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是6.34%,而且残疾人的数量是在不断增加的,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所以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就业,是一项亟须解决且利国利己的民生工程。然而现实是,安置残疾人就业困难重重。从个人层面来说,残疾人在身体或智力方面的条件存在欠缺,在接受教育方面也有所受限,使得其在达到工作要求水平的高度有一定的难度。从社会层面来说,人们难免会对残疾人胜任工作的能力有所怀疑,甚至是歧视,想当然的将残疾人归类于无法从事劳动的群体范畴。企业在选择从业人员的时候,会刻意避免招录残疾人,从而增加残疾人群体进入劳动市场的难度。从政府层面来说,政府采取的主要是社会救助和财政补贴等形式,虽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成效不甚明显,许多政策督促落实又不够到位,无法从源头上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困境。三是残保金使用监管难。在县级主要是残保金使用管理粗放,效益发挥不足。一是未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未实行绩效管理。二是预算编制不规范,缺乏刚性约束力,预算执行不到位,资金在财政部门沉淀较多。三是超范围使用资金,存在残保金用于与残疾人就业无关支出上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残疾人的就业权益。比如该县在近两年征收的残保金中,只有不到50%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通过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破”解决当前残保金管理使用中的难题:一是强宣传破旧习。针对征收及就业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加强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的认识。通过广播、电视、微信等新媒体,形成深层次、广渠道、多方位的宣传,及时、有效的公开残保金的用途及使用情况,增强用人单位自觉缴纳残保金的法律意识。同时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平等观念宣传活动,将强制性的法律保障和社会舆论相结合,改变社会对于残疾人工作生活中的施舍、同情以及歧视、蔑视的刻板印象,进而为推动平等就业创造健康的氛围和环境。二是立制度破弹性。通过完善制度确保安排残疾人就业奖罚分明。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虽然为了提高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部分地区采取了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政府补贴的措施,但仍有部分地区未跟上政策步伐,这就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奖罚分明。有了相应的补贴,用人单位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也就更有动力了。同时要加强法治,明确税务部门的在残保金征收环节的主体地位。将残保金征收纳入正常税收法律体系管理,使税务部门在征收残保金时,对拖欠、逾缴、拒缴行为可依照税法程序实施具体惩处措施。三是优结构破低效。在残保金的使用上,一是规范合理安排残保金。科学做好预算和决算管理,减少残保金的沉淀,充分发挥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功能。二是严格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残保金,不得将残保金用于弥补单位工作经费不足。三是多部门联动,加强对残保金使用的监管。上级残联、本级财政以及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残保金使用的监督,发现违规及时纠正和追回。四是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既有助于社会力量自觉自愿地依法缴纳残保金,又可以防止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实现残疾人就业是其走出家门,走向社会,融入社会,真正实现同步小康目标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依法使用好、管理好、监督好残保金,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体现党和政府关怀的民心工程,只有发挥好残保金的效益,扩大残疾人就业率,才算真正落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注: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就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为体现弱有所扶,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一直以来特别关注残疾人就业,为给残疾人就业提供保障,出台了包括残保金在内的一系列帮扶政策和优惠措施,更是把残疾人就业纳入了重点民生工作中。

笔者以参加某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人员身份,浅显谈谈县级使用残保金管理使用中的“三难”。

一是残保金征收难。该县近两年来残保金征收率均低于50%,而造成征收率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近年来因受疫情影响,国家出台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政策,而该县小微企业近两百个,规模以上企业只有六十多家,缺少大型企业的有力支撑。二是部分用人单位认识存有偏差。认为残保金只是一种慈善行为,缴多缴少无所谓。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讨价还价、拖缴拒缴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缺乏有效的强制惩处机制,虽然《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作为被委托的征收机构,只有征收权,对行政、事业单位不能依照税法进行强制处罚。

二是残疾人就业安置难。中国残联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残疾人总数超过了850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是6.34%,而且残疾人的数量是在不断增加的,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所以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就业,是一项亟须解决且利国利己的民生工程。然而现实是,安置残疾人就业困难重重。从个人层面来说,残疾人在身体或智力方面的条件存在欠缺,在接受教育方面也有所受限,使得其在达到工作要求水平的高度有一定的难度。从社会层面来说,人们难免会对残疾人胜任工作的能力有所怀疑,甚至是歧视,想当然的将残疾人归类于无法从事劳动的群体范畴。企业在选择从业人员的时候,会刻意避免招录残疾人,从而增加残疾人群体进入劳动市场的难度。从政府层面来说,政府采取的主要是社会救助和财政补贴等形式,虽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成效不甚明显,许多政策督促落实又不够到位,无法从源头上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困境。

三是残保金使用监管难。在县级主要是残保金使用管理粗放,效益发挥不足。一是未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未实行绩效管理。二是预算编制不规范,缺乏刚性约束力,预算执行不到位,资金在财政部门沉淀较多。三是超范围使用资金,存在残保金用于与残疾人就业无关支出上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残疾人的就业权益。比如该县在近两年征收的残保金中,只有不到50%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

通过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破”解决当前残保金管理使用中的难题:

一是强宣传破旧习。针对征收及就业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加强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的认识。通过广播、电视、微信等新媒体,形成深层次、广渠道、多方位的宣传,及时、有效的公开残保金的用途及使用情况,增强用人单位自觉缴纳残保金的法律意识。同时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平等观念宣传活动,将强制性的法律保障和社会舆论相结合,改变社会对于残疾人工作生活中的施舍、同情以及歧视、蔑视的刻板印象,进而为推动平等就业创造健康的氛围和环境。

二是立制度破弹性。通过完善制度确保安排残疾人就业奖罚分明。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虽然为了提高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部分地区采取了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政府补贴的措施,但仍有部分地区未跟上政策步伐,这就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奖罚分明。有了相应的补贴,用人单位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也就更有动力了。同时要加强法治,明确税务部门的在残保金征收环节的主体地位。将残保金征收纳入正常税收法律体系管理,使税务部门在征收残保金时,对拖欠、逾缴、拒缴行为可依照税法程序实施具体惩处措施。

三是优结构破低效。在残保金的使用上,一是规范合理安排残保金。科学做好预算和决算管理,减少残保金的沉淀,充分发挥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功能。二是严格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残保金,不得将残保金用于弥补单位工作经费不足。三是多部门联动,加强对残保金使用的监管。上级残联、本级财政以及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残保金使用的监督,发现违规及时纠正和追回。四是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既有助于社会力量自觉自愿地依法缴纳残保金,又可以防止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实现残疾人就业是其走出家门,走向社会,融入社会,真正实现同步小康目标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依法使用好、管理好、监督好残保金,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体现党和政府关怀的民心工程,只有发挥好残保金的效益,扩大残疾人就业率,才算真正落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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