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三类监督”贯通协同 提升招投标腐败治理效能
栏目:湖北省审计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2-13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中强调,要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探索深化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在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以下简称“三类监督”)贯通协同提出明确要求,为各地推进“三类监督”贯通协同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一直以来都是腐败高发地带,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导致一系列工程建设领域质量问题、贪腐问题,甚至会衍生出民生问题,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形象,严重损害地方营商环境,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三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抓手,必须在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治理中彰显更大的作为、发挥更大的作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招投标领域问题的治理效能,彻底斩断伸向招投标领域的“黑手”。一、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招投标领域涉及业务链条长、监管部门多、政策性专业性强,近年来,随着招投标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投标工作不断趋于规范,但有的部门单位及党员干部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权谋私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且违纪违法手段多样,具体主要表现在:(一)见招拆招,为规避监管绞尽脑汁。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赶进度等名义直接发包;有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排他性条款、巧妙设定门槛为投标企业“量身定制”;有的为规避招投标,故意将整体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有的通过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的让施工方先行施工再办邀标或招投标手续,招标后又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等等。(二)弄虚作假,为不法分子搭桥铺路。有的单位为满足招标条件弄虚作假,对招标质量造成很大影响,为后期项目的实施埋下隐患。例如有的投标企业明明不符合招标条件,但在投标时挂靠资质,并向有关人员行贿、送礼,达到符合招标条件的目的;有的领导干部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等“关系户”借资质参与投标,或与“资质户”实现幕后合作,通过“提篮子”完成权钱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有的投标企业通过支付“陪标费”的形式,让多家有资质单位参与投标、互相串通抬高报价,以提高中标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请托人违法分包有关工程项目。(三)滥用职权,为谋取私利铤而走险。有的领导干部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施工监理之间利益输送,肆意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工程款结算等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权钱交易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把工程项目当攀附“筹码”,以此谋求政治利益;有的监管部门对投标方资质审查、评标监督、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滋长了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发生。二、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治理难的原因(一)监管制度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国家虽然对工程招投标制定和颁发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法单位和监管部门众多,但部门之间高效贯通协同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还不够配套、完善和具体,使一些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现行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体制是由多个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容易形成权利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二)利益诱惑大隐蔽性强。一方面,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利润丰厚,少数干部及招投标监管人员在利益面前没能守住底线,与利益站在同一队列,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为利益拍板,又给利益铺路,虽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但面对经济利益诱惑,仍然有少数干部甘于被“围猎”,失去了对腐败的“免疫力”。另一方面,由于权钱交易的隐蔽性较强,对整个招投标流程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监管部门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因此容易错失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机会。(三)违法惩治力度不够大。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其违法违规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违规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和人员的投机心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造成不讲信用的收益远比付出的代价大,导致守信的市场主体被迫退出市场或者放弃守信原则。三、加强“三类监督”贯通协同,增强治理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监督合力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责无旁贷,必须加强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一)在问题揭示上共商共为,提高发现问题能力。一是发挥审计“前哨利剑”作用。审计机关主责主业是经济监督,在发现招投标领域问题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必须牢固树立“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意识,大胆监督、如实报告,将招投标领域审出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巡察机构,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重要“案源”,为巡视巡察工作提供重要支持。二是大力推行“巡审联动”模式。针对招投标领域专业性强的特点,巡视巡察机关可充分利用审计机关专业力量资源,商请审计机关抽调力量深度参与巡视巡察,对情况复杂的重大工程项目也可商请审计机关开展招投标情况专项审计,或结合年度审计项目实施开展核查,推动巡视巡察“政治体检”和审计“经济体检”深度融合,确保查深查透。三是完善纪审“优势互补”机制。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手段呈现隐形变异、翻新升级趋势,特别是私下交易、行贿受贿等问题,单纯依靠账面审计监督手段,难以保证挖深挖透。必须加强纪审联动,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审计机关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分析研判审计发现问题,实时沟通交流信息,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积极推动监督办案手段互补,在审计机关对部分招投标问题无法取得进展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政治监督,及时跟进,充分发挥其在调查处置问题线索、运用调查方法、调取相关资料等方面的优势,及时介入“接力”办案,解决审计监督手段有限的问题。(二)在问题处理上互通互助,增强案件办理质效。一方面,要健全完善审计移送高效办理机制。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往往性质恶劣、问题严重,腐败分子一旦收到风声,就可能迅速销毁隐匿证据、转移资金,审计机关要提高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移送时效和办理时效,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协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最快速度锁定违纪违法人员,最大限度避免公共资金流失。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问题处理分工协作机制。审计机关要盯紧资金流向,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对涉案工程建设项目停止拨付工程结算款项,追回已拨付工程款,最大限度挽回财政资金损失。同时,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的原则,提出对涉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要紧扣追赃挽损,及时冻结、查封、扣押涉案款物,并结合审计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和问责建议,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作出恰当处理,对性质严重、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典型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严查腐败分子,形成震慑效应。(三)在成果运用上联动联治,推动构建长效机制。一是合力推动问题整改。健全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针对审计发现的虚假招投标、不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等问题,加大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合督促整改力度,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督促整改不力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跟进调查处理,增强“改”的严肃性,切实把审计成果用起来、用到位。二是合力推动建章立制。“三类监督”要坚持一体推进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从政治监督、经济监督等多个维度,深入剖析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件,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推动建立健全治理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长效机制。三是合力推动结果公开。“三类监督”要定期梳理汇总招投标领域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引导教育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加大对查处的腐败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强化震慑作用。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注: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中强调,要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探索深化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在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以下简称“三类监督”)贯通协同提出明确要求,为各地推进“三类监督”贯通协同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一直以来都是腐败高发地带,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导致一系列工程建设领域质量问题、贪腐问题,甚至会衍生出民生问题,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形象,严重损害地方营商环境,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三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抓手,必须在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治理中彰显更大的作为、发挥更大的作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招投标领域问题的治理效能,彻底斩断伸向招投标领域的“黑手”。

一、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招投标领域涉及业务链条长、监管部门多、政策性专业性强,近年来,随着招投标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投标工作不断趋于规范,但有的部门单位及党员干部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权谋私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且违纪违法手段多样,具体主要表现在:

(一)见招拆招,为规避监管绞尽脑汁。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赶进度等名义直接发包;有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排他性条款、巧妙设定门槛为投标企业“量身定制”;有的为规避招投标,故意将整体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有的通过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的让施工方先行施工再办邀标或招投标手续,招标后又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等等。

(二)弄虚作假,为不法分子搭桥铺路。有的单位为满足招标条件弄虚作假,对招标质量造成很大影响,为后期项目的实施埋下隐患。例如有的投标企业明明不符合招标条件,但在投标时挂靠资质,并向有关人员行贿、送礼,达到符合招标条件的目的;有的领导干部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等“关系户”借资质参与投标,或与“资质户”实现幕后合作,通过“提篮子”完成权钱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有的投标企业通过支付“陪标费”的形式,让多家有资质单位参与投标、互相串通抬高报价,以提高中标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请托人违法分包有关工程项目。

(三)滥用职权,为谋取私利铤而走险。有的领导干部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施工监理之间利益输送,肆意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工程款结算等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权钱交易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把工程项目当攀附“筹码”,以此谋求政治利益;有的监管部门对投标方资质审查、评标监督、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滋长了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发生。

二、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治理难的原因

(一)监管制度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国家虽然对工程招投标制定和颁发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法单位和监管部门众多,但部门之间高效贯通协同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还不够配套、完善和具体,使一些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现行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体制是由多个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容易形成权利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

(二)利益诱惑大隐蔽性强。一方面,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利润丰厚,少数干部及招投标监管人员在利益面前没能守住底线,与利益站在同一队列,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为利益拍板,又给利益铺路,虽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但面对经济利益诱惑,仍然有少数干部甘于被“围猎”,失去了对腐败的“免疫力”。另一方面,由于权钱交易的隐蔽性较强,对整个招投标流程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监管部门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因此容易错失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机会。

(三)违法惩治力度不够大。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其违法违规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违规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和人员的投机心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造成不讲信用的收益远比付出的代价大,导致守信的市场主体被迫退出市场或者放弃守信原则。

三、加强“三类监督”贯通协同,增强治理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监督合力

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责无旁贷,必须加强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一)在问题揭示上共商共为,提高发现问题能力。一是发挥审计“前哨利剑”作用。审计机关主责主业是经济监督,在发现招投标领域问题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必须牢固树立“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意识,大胆监督、如实报告,将招投标领域审出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巡察机构,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重要“案源”,为巡视巡察工作提供重要支持。二是大力推行“巡审联动”模式。针对招投标领域专业性强的特点,巡视巡察机关可充分利用审计机关专业力量资源,商请审计机关抽调力量深度参与巡视巡察,对情况复杂的重大工程项目也可商请审计机关开展招投标情况专项审计,或结合年度审计项目实施开展核查,推动巡视巡察“政治体检”和审计“经济体检”深度融合,确保查深查透。三是完善纪审“优势互补”机制。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手段呈现隐形变异、翻新升级趋势,特别是私下交易、行贿受贿等问题,单纯依靠账面审计监督手段,难以保证挖深挖透。必须加强纪审联动,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审计机关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分析研判审计发现问题,实时沟通交流信息,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积极推动监督办案手段互补,在审计机关对部分招投标问题无法取得进展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政治监督,及时跟进,充分发挥其在调查处置问题线索、运用调查方法、调取相关资料等方面的优势,及时介入“接力”办案,解决审计监督手段有限的问题。

(二)在问题处理上互通互助,增强案件办理质效。一方面,要健全完善审计移送高效办理机制。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往往性质恶劣、问题严重,腐败分子一旦收到风声,就可能迅速销毁隐匿证据、转移资金,审计机关要提高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移送时效和办理时效,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协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最快速度锁定违纪违法人员,最大限度避免公共资金流失。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问题处理分工协作机制。审计机关要盯紧资金流向,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对涉案工程建设项目停止拨付工程结算款项,追回已拨付工程款,最大限度挽回财政资金损失。同时,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的原则,提出对涉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要紧扣追赃挽损,及时冻结、查封、扣押涉案款物,并结合审计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和问责建议,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作出恰当处理,对性质严重、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典型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严查腐败分子,形成震慑效应。

(三)在成果运用上联动联治,推动构建长效机制。一是合力推动问题整改。健全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针对审计发现的虚假招投标、不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等问题,加大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合督促整改力度,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督促整改不力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跟进调查处理,增强“改”的严肃性,切实把审计成果用起来、用到位。二是合力推动建章立制。“三类监督”要坚持一体推进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从政治监督、经济监督等多个维度,深入剖析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件,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推动建立健全治理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长效机制。三是合力推动结果公开。“三类监督”要定期梳理汇总招投标领域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引导教育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加大对查处的腐败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强化震慑作用。

注: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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