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损毁绿化苗木及设施行为的通告
栏目: 兴山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3

  兴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禁止损毁绿化苗木及设施行为的通告

广大市民、各商铺经营户: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人居环境,有效制止各种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规定,现就城市绿化及设施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城市绿化植物、设施、包括公园、广场、主次干道的树木、草坪、灌木、绿化带、树池树篦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均应受到保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上牵持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

  (五)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六)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

  (九)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

  三、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将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兴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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